【意见】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关于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良好环境的意见

09.02.2018  19:24

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2017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中发〔2017〕25号),对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提出明确要求。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良好环境,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对于依法保障我省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和高检院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努力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良好环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营造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营造企业家自觉遵纪守法的社会氛围”,综合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检察职能,切实找准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服务企业家创新创业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创新服务举措,改进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积极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良好环境,更好凝聚企业家强大力量,努力为推动全省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我省由大到强战略性转变作出新贡献。

二、突出工作重点

2.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权。加强批捕、起诉工作,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危害企业家人身安全刑事犯罪,突出打击在企业建设发展或市场竞争过程中的村霸、行霸、市霸等危害企业家人身安全犯罪活动,妥善办理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民转刑”案件。加强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着力监督侦查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滥用强制措施等侵害企业家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坚决防止和纠正对企业家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侦查违法行为,对于因涉嫌犯罪被提请逮捕的企业家,认真履行审查逮捕职责,发现没有法定社会危险性条件的,依法慎重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加强刑事审判和刑事执行活动监督,重点监督涉及企业家的刑事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方面是否存在错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依法提出抗诉,着力保障企业家在服刑期间依法行使申诉权等权利。对于因涉嫌犯罪被逮捕的企业家,认真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依法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3.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认真贯彻执行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强化产权司法保护等意见,进一步找准工作重点,更加注重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坚持从严打击方针,依法打击侵犯企业家财产权的各类刑事犯罪,严厉打击盗窃、抢劫、敲诈勒索、侵占、挪用等侵犯企业家财产的犯罪活动,重点惩治黑恶势力以强揽工程、强买强卖、串通招投标等手段侵犯企业家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加强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企业家财产不当等侦查违法行为的监督,强化对涉及企业家财产类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和执行监督,重点监督纠正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案件,重点监督因不依法履行执行职责及错误采取执行措施、错误处置执行标的物、错误追加企业家为被执行人,致使企业家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案件。

4.依法保护企业家创新权益。认真落实省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意见,加大对企业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环境。严厉打击侵权犯罪,严惩侵犯企业家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商业秘密等刑事犯罪,重点打击高新技术、文化创意以及新产业新业态领域的侵权犯罪行为。全面加强检察监督,强化对公安机关办理侵犯企业家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有案不立、久侦不决等问题的监督,强化对法院办理侵犯企业家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诉讼活动的监督,着力纠正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侵犯企业家知识产权犯罪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问题,督促纠正履职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在知识产权管理中发生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等行为。

5.依法保护企业家自主经营权。积极履行刑事检察职能,严厉打击破坏企业家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的各类犯罪,突出打击侵占或挪用企业资金、抽逃出资、经营管理人员受贿等妨害企业经营管理秩序、侵害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依法惩治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环节超权限检查、超范围审批,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加大对侦查机关以办案为名非法插手企业经济纠纷等违法问题的监督力度,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和企业家自主经营权。积极履行行政检察职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着力纠正行政机关在企业经营行政审批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着力纠正行政机关违法干预企业家自主经营活动的行政行为,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市场监管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案件,依法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保护企业家自主经营权不受干预。

6.依法保护企业家参与公平竞争。坚持同等对待、同等保护、同等服务,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环境。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贿赂、合同欺诈、金融诈骗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严惩强揽工程、串通投标、强迫交易、垄断经营以及损害企业家商业信誉等破坏公平竞争的犯罪行为,妥善处理不正当竞争案件。强化对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法律保护,重点监督纠正行政机关在竞争性经营行业和投资领域附加条件、设置障碍的违法行为。

7.依法妥善化解涉企矛盾纠纷。认真做好涉及企业家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利用“信、访、网、电、视频”五位一体诉求表达体系,及时掌握涉及企业家的群体性矛盾和纠纷动向,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的衔接联动,有效地化解涉及企业家的矛盾和纠纷,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坚持把化解矛盾贯穿司法办案始终,稳妥处理因企业裁员、减薪、工伤、劳动合同等引发的劳资纠纷,妥善处理企业家为企业正常发展需要产生的借贷、投融资等经济纠纷,对涉及企业家的劳动争议等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能调解的积极调解息诉,避免事态扩大,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客观看待企业家因经营不规范而引发的问题,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及时甄别纠正涉企业家产权纠纷申诉案件,积极保障符合赔偿条件的企业家依法获得赔偿。

三、提升工作质效

8.完善办案机制。建立办理涉企业家案件“绿色通道”,坚持优先受理、快速办理、及早结案,尽量缩短审查时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地区检察机关积极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构建多层次诉讼体系,不断提升办理涉企业家刑事案件的能力和质量、效率、效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涉企业家案件信息高度共享,不断提高办案效率。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强化上下级、同级检察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对涉企业家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案件移送、调查取证、指导办理等方面形成合力,加快办案进程。注重增聘优秀企业家进入专家咨询委员、特约检察员队伍,听取对检察机关办理涉企案件的意见建议,提升办案效果。

9.改进办案方式。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家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损失,系初犯、偶犯等的,依法从宽处理。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注意严格区分企业家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企业家个人犯罪与企业违法犯罪、企业家非法集资与企业正当融资、企业家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企业家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等的界限,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慎重妥善处理。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对企业家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更多理解、宽容、帮助。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处理好办案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关系,慎重使用扣押、冻结、逮捕等措施,慎重发布涉企业家案件的新闻信息,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家经营活动的影响。

10.丰富服务措施。完善经常性联系企业制度,深化“五进两服务”大走访活动,常态化走访企业家问需求、听建议,送法律、送服务,及时帮助建章立制、加强企业管理,促进提高防范风险能力。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广泛开展以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主题的法治宣传活动,采取送法入企、普法讲座、以案释法等方式,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既促进企业家自觉遵纪守法,又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充分发挥派驻检察室职能作用,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区所在地以及辖区企业聚集的派驻检察室,积极打造服务本地企业家的个性化检察室,以特色法律服务保障辖区企业发展。

四、加强组织领导

11.强化责任落实。全省检察机关要把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良好环境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研究采取更有针对性、更加管用有效的举措,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各地各部门要主动认领任务,层层细化分解,责任到岗到人,倒逼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强化督导检查,经常深入基层开展业务指导,及时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摒弃等靠思想,尽快打开工作局面。

12.争取支持配合。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工作思路措施和进展情况,积极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加强与工商联、企业家协会的联系沟通,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情况等制度,对工商联、企业家协会反映的突出问题,高度关注、认真办理、及时反馈;对办案中发现的企业家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向工商联通报。强化与公安、法院等单位的协作联动,完善信息共享、案件协查等机制,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形成工作合力。

13.提升服务素能。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学习成果运用到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良好环境全过程,增强思想和行动自觉。加强作风建设,驰而不息纠治“四风”,严格规范司法行为,严明检察纪律,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以服务为名向企业家吃拿卡要、乱摊派,严禁干预涉案企业家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努力营造亲清政商关系,维护检察机关良好形象。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办理涉企业家案件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