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诉合一”机制创新,办案效率提高了近一倍

18.09.2019  22:00

高唐县检察院去年6至9月份的‘案件比’为1:2.4605,而今年同比降低到1:1.3235,高唐县检察院在认真落实“捕诉合一”机制基础上,创新‘一个及时、七个提前’工作法,缩短了办案期限,办案效率提高了近一倍。

“案件比”是最高检提出的全新办案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概念,“案”与“件”比例关系,是指将案件当事人所经历的各诉讼阶段统一视为一个“案”,再将该当事人先后经历的审查起诉、退回补查、二审上诉、发回重审、刑事申诉等每一个诉讼阶段都视为各自独立的“件”,即同一当事人的一个“案”与其所经历的多个“件”之间的比例。

“‘案’只有一个,而‘件’越多,办案周期越长,办案效率越低,迟来的公正非公正。”副检察长马海滨介绍说。

高唐县检察院采取“一个及时、七个提前”工作法,旨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沟通,强化配合,强化监督,强化效率,降低“案件比”,减少退回补查、延期审理等不必要的诉讼环节,强调案件证据审查、诉讼程序审查“一次”通过。“一个及时”即:检察官受理案件后及办案中发现案件退补退查等影响“案件比”情形的,及时向分管检察长、检察长汇报。“七个提前”即:

一是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后提前2日内向检察机关通报案情,检察机关适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二是公安机关拟提请审查逮捕案件应前2日向检察机关通报案件侦查情况,由检察机关提前审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补查;

三是办案检察官拟作出逮捕或不捕决定提前2日向分管检察长、检察长汇报案件事实,对于有争议、疑难复杂案件,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强化与案件当事人释法说理,减少复议、复核、申诉等影响“案件比”情况发生;

四是公安机关拟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应于移送前7日向检察机关通报案件侦查终结情况,按“侦诉合一”机制,由原审查逮捕环节案件承办人提前审查;

五是检察机关受理移诉案件后3日内进行实体和程序审查,如需交公安机关补查的,应制作《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意见书》,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六是公安机关收到《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意见书》7日内完成补充侦查,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

七是承办检察官在作出拟起诉、拟不起诉、拟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拟向法院申请延时审理等情形的,须前7日前向分管检察长、检察长汇报,认真把好证据关、程序关、法律关。

“‘捕诉合一’机制的实施,为‘一个及时、七个提前’工作法的有效探索提供了有力保障,办案检察官在案件审查逮捕后,列出补查提纲移交公安机关,这样办案检察官提前审查补查提纲中列举的证据是否齐全、充分,提高了办案效率。”

2019年6月28日,公安机关拟移送审查起诉的王某涉嫌诈骗罪案件侦查终结情况提前7日向检察机关通报,由检察机关提前审查。王某通过虚构出售名犬、出租房屋、承揽民房工程等事实,骗取20余名群众信任,骗取近10万元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通过提前审查,发现案件缺少郝某、王某等关键证人证言及部分损失数额的证据。7月5日,高唐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遂向公安机关发送《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建议书》,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将所有建议补充的证据固定补齐并移送,检察机关同时核实证据、审查程序,与公安机关互通情况,与案件被害人释法说理,于案件审查终结7日前向主管检察长、检察长汇报,并在受理案件后一个月内向法院提起公诉。

为确保“一个及时、七个提前”工作法有效实施,强化执行力,加强法律监督,通过有效发挥“捕诉合一”的整体优势,积极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加强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类案指导,强化释法说理,提高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效率;通过强化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刚性,督促公安机关提高补充侦查效率;还通过修改完善检察官考评机制,将“案件比”的降低作为员额检察官年终考核的核心要素作为保障手段。

“‘案件比’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满意度,影响到检察人员对‘公平正义’价值追求,影响到执法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下一步,我院要进一步提升执法理念,拓展办案思维,强化法律监督,逐步降低“案件比”,提升案件质量、执法形象和司法公信力,为人民群众提升更优质、更便捷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检察长孙吉祥对降低“案件比”提出更高效的创新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