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立法加强人防工程管理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须兼顾人防需要

10.08.2018  14:47
  近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本级军民融合发展规划,协调解决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合理利用,不仅具有十分重要的战备效益,也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征求意见稿明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国防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开发利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税费优惠、减免有关政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时,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城市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的建设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规范标准。除单建人防工程、地下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外其他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下建筑总面积20%的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对于不履行维护管理职责,致使人民防空工程达不到维护标准的,由人防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 齐静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