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新闻办举行解读《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新闻发布会

28.06.2018  17:02

 
省政府新闻办举行解读《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新闻发布会

 

      6月28日9时30分,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法制办二级巡视员孙成文、省林业厅副厅长马福义解读《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并回答记者提问。  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事业处处长丁绍敏主持新闻发布会。中央驻鲁新闻单位、香港新闻媒体驻鲁分支机构、省直及济南市主要新闻单位的记者参加发布会。中国山东网、鲁网、大众网、齐鲁网等网络媒体进行现场视频直播。以下是新闻发布会实录。

 


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事业处处长丁绍敏主持新闻发布会

 

丁绍敏: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们,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
      欢迎参加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近日,省政府印发了《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这对规范我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今天,我们邀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二级巡视员孙成文先生,省林业厅副厅长马福义先生,解读《办法》有关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中央驻鲁新闻单位,省直和济南市主要新闻单位的记者朋友。
      首先,请省政府法制办孙成文二级巡视员介绍相关情况。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二级巡视员孙成文解读《办法》有关内容

 

孙成文:

 

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好!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省政府法制办对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政府法制工作的各位新闻届朋友表示衷心感谢!
      4月26日,龚正省长签署省政府第316号令,公布了《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这次新闻发布会安排,下面,由我向大家介绍这部省政府规章的有关情况。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起草过程
      古树名木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历史和前人留给我们的共同宝贵财富,有很高的自然、社会、人文和科学价值,具有公益性和不可再生性,被誉为“活的文物”、“绿色的化石”。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对于保护森林资源,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省古树名木资源十分丰富,根据第二次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工作情况,全省共有30余万株。多年来,部分市县相继制定了文件制度,对本地的古树名木进行了普查、建档、挂牌等基础性工作,对濒危的古树采取了围栏、避雷、复壮等保护措施,加大了对破坏古树名木行为的打击力度。但是,从总体形势来看,保护管理认识不足、经费不够、责任不清、法规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仍然存在,损毁古树名木的现象时有发生,切实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成为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办法》的出台,对有效制止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增强全社会爱护古树名木、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撑,具有深远的意义。

      早在2013年,省法制办、林业厅就着手组织相关处室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立法工作的调查研究,起草了《办法》初稿,并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各市林业局的意见。2017年4月下旬,省法制办会同省林业厅组成立法调研组,赴泰安、济宁开展立法调研和召开现场座谈会,进一步了解我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现状,并对草案予以完善,发送省财政、国土、交通、农业、水利、公安等部门会签和征求意见。省法制办还在山东政府法制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征求了全省17市政府和有关依法行政联系点、省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对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吸收,对草案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必要修改,同时针对有关问题与有关部门多次进行沟通协调,数易其稿,不断完善。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29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古树名木的概念和分级认定
对于古树名木的概念,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只有1992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作出了具体规定,即“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国家林业行业标准《古树名木鉴定规范》(LY/T2737—2016)对古树定义为“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定义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与科学价值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据此,《办法》进行了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原始生长的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参照《古树名木鉴定规范》(LY/T2737—2016)的规定和其他省市的立法经验,《办法》也采用了三级分类认定:对名木和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认定,逐级上报经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确认公布;对树龄在300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经设区的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公布;对树龄在100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公布。
    (二)关于古树名木的保护措施
      明确保护措施,对古树名木实行严格保护,是《办法》规范的重点内容。为此,《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保护措施:一是,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核实认定,登记造册,统一编号,建立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二是,划定古树名木的应当保护范围,名木和一级保护的古树的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二级保护的古树的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2米,三级保护的古树的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1米,在城市规划区和其他特殊区域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划定;三是,由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分级保护的要求制定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对土壤改良、灌溉排水、有害生物防治、防腐与树洞处理、抢救复壮以及保护设施建设等作出统一规定,同时要求养护人按照养护技术规范以及养护协议的规定,对古树名木进行日常养护,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四是,列明了禁止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包括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悬挂重物,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三)关于古树名木的养护人
      我省古树名木,数量众多,分布广泛。如果不确定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养护措施就难以落实,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就难以有效开展。因此,《办法》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从利于古树名木保护的角度,就地就近确定了养护人,例如,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所在单位为养护人;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国有林场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园区的管理单位为养护人;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的公共绿地、公园、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为养护人。同时,《办法》还在相关条款中规定了养护人的具体职责和权益。
    (四)关于古树名木的迁移
      从实践情况来看,古树名木长期在某一特定环境中生长,已适应当地的生态环境,形成了密不可分的生态体系。迁移的古树名木由于树体大、树龄长,绝大多数不能正常生长,成活率极低。《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这些规定,《办法》明确规定了可以对古树名木进行迁移和异地保护的具体情形,包括:原生长环境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古树名木的生长可能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无法采取防护措施消除隐患的;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确实无法避让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规定,迁移古树名木应当制定迁移方案,落实迁移和复壮、养护费用,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五)关于古树名木保护的经费
      古树名木的资源普查、建档挂牌、病虫害防治、复壮抢救等工作任务十分繁重,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要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落实保护经费是重要环节。因此,《办法》明确规定,古树名木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为了弥补日常养护经费的不足,《办法》还规定,鼓励社会力量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从多方面筹措保护经费,保障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关于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加强古树名木的重要支撑和基础。《办法》对破坏古树名木的各类行为,如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在古树名木上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悬挂重物,或者有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证各项制度和保护措施的严格执行和落实。
      古人云,徒法不足以自行。一部规章的贯彻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更需要新闻媒体的大力宣传。衷心希望新闻界的朋友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政府立法工作,大力支持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向社会深入报道和广泛宣传这部省政府规章,形成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加强古树名木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谢谢大家!

 

 

丁绍敏: 下面,请省林业厅马福义副厅长介绍相关情况。

 

 
省林业厅副厅长马福义解读《办法》有关内容

马福义: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首先,我代表省林业厅,向长期以来给予山东林业工作关心支持的记者朋友和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4月26日,龚正省长签署省政府第316号令,公布了《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实施,对于加强我省古树名木保护,提升历史文化传承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我省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全省古树名木的有关情况。
      一、保护好古树名木具有重要意义
          古树名木是自然界和前人留下来的宝贵遗产,保存了弥足珍贵的物种资源,记录了大自然的历史变迁,传承了人类发展的历史文化,孕育了自然绝美的生态奇观,承载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乡愁情思,素有“活化石”“活文物”的美誉。一棵古树,就是一段历史的见证与一种文化的记录,是一部中国生态史、文化史。一株名木,就是一段历史的生动记载。古树名木具有以下四个鲜明特点。一是多元价值性。古树名木是多种价值的复合体。古树不仅具有一般树木所具有的生态价值,而且是研究当地自然历史变迁的重要材料,有的则具有重要的旅游价值。二是不可再生性。古树名木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死亡,就无法法以其他植物来替补。三是特定时机性。古树形成的时间较长(至少需要100年),植树者在有生之年,通常无法等到自己所种植的树变成古树,而名木的产生也有一定的机遇性。无论是古树,还是名木,都不可能在短期内大量生产,具有特定的时机性。四是动态性。古树的动态性体现在,一方面,随着树龄的增加,一些古树很可能因树势衰、人为因素而死亡、不复存在,另一方面,一些老树随着时间推移则会成为新的古树。     

      保护好古树名木,就是保护了一座优良林木种源基因库,保护了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对于弘扬中华民族植树爱林的优良传统,普及科学知识,增强人民的绿化意识和生态意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省古树名木资源情况
      我省古树名木资源十分丰富,全省17市均有分布。调查统计表明,全省古树名木总计34.9万余株,其中单株古树8517株,古树群1165处34万余株,名木800株,分属于46科99属184种。
      单株古树中,按树龄划分:一级古树(500年以上)1920株,占22.5%;二级古树(300-499年)2486株,占29.2%;三级古树(100-299年)4111株,占48.3%。从树种看,数量最多的是国槐2908株,占34.1%;其次是侧柏1511株,柿树、银杏和枣树分别为1104株、558株和547株,这5个树种占单株古树总数的77.8%。
      古树群多分布于历史文化底蕴深厚的名山古刹、风景名胜区和古镇古城等,以济宁和泰山的古树群历史悠久,文化内涵最丰富。古树群的组成树种在各个区域明显不同,鲁中南山地丘陵区以侧柏、银杏、松柏类、板栗等为主,如泰安岱庙古柏古树群、曲阜三孔古柏古树群、沂山法云寺油松板栗古树群、蒙山油松古树群等。鲁东丘陵区和鲁西、鲁北平原区以枣树、桑树、板栗、梨、柿树等经济林树种为主,如乐陵市朱集的古枣树群、无棣县金丝小枣古树群、郯城的古板栗群、招远市罗山的柿树古树群、夏津县白梨古树群和黄河故道古桑树群等。
      莒县浮来山定林寺古银杏树,是目前现存文化底蕴最深厚、树龄最长的古银杏树,素有“天下银杏第一树”的美誉,在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林学会开展的“中国最美古树”遴选活动中又被评选为“中国最美银杏”。树龄3700余年,树高26.7米,主干高2.5米,冠幅26米×34米,胸围15.83米(胸径5米),遮阴覆盖面积900多平方米,远看形如山丘,龙盘虎踞,气势磅礴,冠似华盖,繁荫数亩。
      从古树名木生长状况和保护程度来看,位于寺庙、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的古树名木保护最好。由于其特殊的历史价值和自然人文景观,这些古树名木多是著名的旅游景点,是重点保护的对象,一般都设有围栏或支架,人为干扰因素较少,管理规范、专业,有的还安排专人看护,责任明确,生长状况良好。而处于许多零星分布的单株古树名木,大多生长在村镇街头,受重视程度较差,一般任其自然生长,人为干扰频繁,管理不到位,病虫害较严重。还有一些古树因树龄较大而树势衰弱,或因受自然灾害、病虫害、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加之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生长受到一定的影响。尽管一些地方制定了古树名木管理规定和保护办法,但仍缺乏有效的管护,生长状况堪忧。而古树群或处于风景名胜区,或属于经济树种能够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总体保护情况较好。
      三、关于《办法》的贯彻落实
      《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7月1日开始施行,我们将以贯彻落实《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为契机,进一步做好我省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一是切实加强领导。《办法》规定“古树名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保护,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列入地方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编制古树名木保护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组织开展资源普查,向社会公布古树名木保护名录,设置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要建立和完善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作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要落实责任,强化举措,扎实推进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协同推进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乡镇、村居等基层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管护责任,做到守土有责,确保古树名木安全健康生长。
      二是加大资金投入。《办法》规定“古树名木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同时(第12条)明确“鼓励社会力量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第21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古树名木保护措施,影响单位和个人生产、生活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各地、各有关部门将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积极支持古树名木普查、鉴定、建档、挂牌、日常养护、复壮、抢救、保护设施建设以及科研、培训、宣传、表彰奖励等资金需求。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纳入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鼓励社会各界、基金、社团组织和个人通过认捐、认养等多种形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积极探索建立非国家所有的古树名木保护补偿机制。
      三是强化科技支撑。省林业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为省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将加大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科学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成立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提供科学咨询和技术支持。研究制定古树名木资源普查、鉴定评估、养护管理、抢救复壮等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完善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技术规范体系。组织开展保护技术攻关,大力推广应用先进养护技术,提高保护成效。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将古树名木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弘扬生态文明理念,提高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要充分利用各类新媒体,大力宣传保护古树名木的重要意义,宣传古树名木文化,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和广大公众的古树名木保护意识。
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离不开广大媒体记者朋友的关心和支持。在此,恳请大家大力宣传保护古树名木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古树名木的良好氛围,共同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谢谢大家!
       

 

丁绍敏 现在回答记者提问,提问前请先通报所在新闻机构名称。

 

大众日报记者:   《办法》的实施将会有力的推动我省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请问近期我省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目标是什么?

 

 

马福义:

 

      按照全国绿化委员会有关文件要求,我们将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到2020年,努力完成以下八个目标任务,更好的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一是完成第二次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形成详备完整的资源档案,建立全国统一的古树名木资源数据库;二是建成全国古树名木信息管理系统,初步实现古树名木网络化管理;三是建立古树名木定期普查与不定期调查相结合的资源清查制度,实现我省古树名木保护动态管理;四是逐步建立起国家与地方相结合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体系,初步实现古树名木保护系统化管理;五是省、市建立比较完备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制度体系,逐步实现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治化;六是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体制和责任机制,使古树名木都有部门管理、有人养护,实现全面保护;七是科技支撑进一步加强,初步建立起一支能满足古树名木保护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队伍;八是社会公众的古树名木保护意识显著提升,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古树名木的良好氛围。

 

   

山东广播电视台记者: 我发现在几条法律责任中,好像没有对第17条第1款“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这一最严重的损害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如何理解这一规定?

 

马福义:

 

      这位记者眼睛很犀利。《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从纸面上看似乎没有对第17条第1款“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这一最严重的损害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其实不然,在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三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所以,对“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这一严重的损害行为已经有了明确的处罚。
      《办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条可对应《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法释〔2000〕36号)第一条中就“珍贵树木”作了解释: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丁绍敏

   

      记者提问就到这里,大家如有其他需要采访的内容,请联系省法制办法制三处张福强;省林业信息中心宋辉。
      本场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 

 

 

发布会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