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16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台风受灾区恢复重建

27.08.2019  14:50

    为支持和帮助“利奇马”台风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利奇马”台风灾区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7个税种在内的16项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减轻受灾企业和个人负担。对企业和个人因“利奇马”台风灾害遭受损失,按规定减免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对企业因台风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经有关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对企业和个人因台风灾害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二是保障受灾区域群众生产生活。对销售救济粮、承担国家商品储备任务、开展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的企业,按规定减免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

    三是鼓励社会各界支持灾区恢复重建。企业和个人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将财产捐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同时,《通知》要求各级认真抓好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特别是在核准减免税申请过程中,本着“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原则处理,最大限度帮助受灾企业和个人减轻负担,支持灾区尽快恢复重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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