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桥区环保局加强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学习和宣贯工作

07.11.2017  23:57
      为顺应环境保护工作形势发展及环境管理思路转变的需要,推进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顺利实施,天桥区环保局切实做好新《条例》的学习和宣贯工作。
      一是深入学习,加强理解新《条例》。在《条例》实施前后,多次组织业务人员认真学习、讨论、理解新《条例》内容。明确审批红线,牢记《条例》新增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批准的五种情形“负面清单”。
      二是规范流程,理性科学审批项目。规范环保审批管理,让审批环节更加公开、更加透明,并要求建设单位对照清单进行自检,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事先研判,避免因盲目投资带来损失,真正体现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环境管理。
      三是加大宣传,督促建设单位落实。通过面对面解答和电话解释等方式,告知建设单位新《条例》已取消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许可,明确建设项目编制验收报告,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设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并积极落实环保验收工作,敦促建设单位尽快转变思路,认识到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的意义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