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新产生危险废物管理

01.12.2017  21:24
      济南市为确保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接受、处置、新产生的危险废物全部纳入监管,切实提高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多措并举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新产生危险废物管理。
      一是要求企业如实全面申报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经营单位除按照要求申报正常接收和处置的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外,还必须如实申报其他环节新产生的危险废物。相关部门结合环评、验收、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日常监管等,对企业编制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严格进行审核。
      二是妥善处置新产生危险废物。新产生危险废物进行规范处置;需转移处置的,与有资质的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协议,及时委托处置;确需延期贮存的,需报经环保部门批准,累计连续延期不得超过2年。
      三是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规范贮存场所,单独设立新产生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分类分区规范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