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案卷评查实施办法出台

29.06.2018  16:23
  《山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施办法》日前发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公开通报,纳入本单位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并作为奖惩的依据。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等法规制度,结合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正、统一标准的原则,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机构做出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及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化程度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活动。

  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和收集的与行政执法活动相关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经整理归档形成的卷宗材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并负责对下级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第六条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执法机构(两者统称为案卷评查部门)可联合或单独组织评查活动。联合评查工作由法制工作机构牵头,执法机构配合实施。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评查工作的统筹协调,提高工作效能。

  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人员须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或行政执法监督资格,并持有相关证件。

  评查工作可邀请执法监督员参加。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四)行政执法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

  (五)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履行程序是否规范;

  (六)行政执法主体是否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行政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是否完整齐备,文书是否规范,卷宗制作归档是否符合标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案卷评查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第九条 案卷评查部门按照下列程序对案卷进行评查:

  (一)制定评查工作方案,确定案卷评查的具体安排,向被评查部门发出开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二)被评查部门将上年度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案卷目录报案卷评查部门;

  (三)案卷评查部门从案卷目录中随机选定每类案卷总数的10%-30%作为评查案卷,总数不超过50卷;全年执法案卷数不足10卷的,按实际数量评查;特殊情况的,根据实际需要评查;

  (四)对案卷进行审查评议,经两名以上评查人员分别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将审查意见按照同等权重汇总,经案卷评查部门复审后形成案卷评查结果。

  第十条 案卷评查部门自接到案卷之日起,组织开展评查。评查工作应当在20日内完成。评查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设基础分100分,凡不符合标准的,扣除相应分数。95分以上为优秀,80至94分为合格,7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案卷评查结束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评查结果书面告知被评查单位,并归还执法案卷。

  评查结果应包括以下内容:案卷种类、案卷名称、评查结果及案卷存在的问题、整改意见等。

  第十二条 被评查部门对评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案卷评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案卷评查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 对案卷评查发现的问题,被评查部门应当制定整改措施,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于整改后10日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案卷评查部门。

  第十四条 对于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公开通报。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案卷评查结果纳入本单位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并作为奖惩的依据。

  第十五条 案卷评查部门发现被评查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据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提供行政执法案卷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案卷评查的;

  (二)案卷评查中不积极配合、阻碍评查工作进展,影响恶劣的;

  (三)在案卷评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案卷评查部门应当创新案卷评查方式,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案卷评查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案卷评查。

  第十七条 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存在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的,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程序移交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案卷评查部门和案卷评查人员在案卷评查过程中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各市司法局、省戒毒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按照规定权限公布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记者 赵君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