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的通知

12.03.2018  16:21

 

鲁民办发〔2018〕3号

 

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市民族宗教局,机关各处(室),省宗教事务联络中心: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推动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局)制定了《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省民委办公室

                                                2017年3月9日

 

 

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

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动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民族宗教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由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作为实施机关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 行政许可工作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 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遵守行政许可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准则。

 

第二章 事项与机构

第五条 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事项以列入省级行政权力清单的行政许可事项为准。不得擅自增加和停止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变相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法律法规立改废和国务院、省政府决定涉及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事项调整的,有关立法或者决定实施后立即调整,并按照有关程序变更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库。

第六条 行政许可事项实行行政许可窗口“集中受理、集中交办、集中送达”,行政许可业务处办理、审核和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或主任(局长)办公会审议的工作模式,实行“规范流程、限时办结、一次告知”的便民服务承诺。

第七条 行政许可窗口职能由政策法规处承担,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咨询、受理、许可证或许可文书送达和行政许可信息双公示,以及当场办结事项的办理,如有必要可参与公示、鉴定、实地核查、部门协作、专家评审等工作。

行政许可业务职能由宗教一处、宗教二处承担,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审核、依法需要的公示、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等工作,负责呈报分管领导核准、许可证或许可文书的制作,以及对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八条 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行政许可事项:

(一)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山东省民族宗教门户网站在线咨询。

(二)通过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窗口服务电话(0531-86132964)咨询。

(三)在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窗口现场咨询。

第十条 行政许可窗口应当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并在山东省民族宗教网站提供下载服务和行政许可窗口现场免费索取服务。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事项的申报工作遵循“便民、高效、规范”原则,行政许可事项申报资料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确定,通过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明示。有专用申报表格、格式文本或者示范文本的,应当按相关要求填报。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一)窗口提交。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319号1213室,联系电话:0531—86132964。对于需县级和市级初审的行政许可事项,还需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综合应用系统向省宗教事务局提交初审意见。

(二)信函提交。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319号1213室,邮编:250011 联系电话:0531—86132964。对于需县级和市级初审的行政许可事项,还需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综合应用系统向省宗教事务局提交初审意见。

(三)网上提交。对于已开通网上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可以在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或者山东省民族宗教门户网站办事大厅在线申报。在线申报需要上传符合网站要求的电子资料,并在领取行政许可结果时向行政许可窗口提交并核验纸质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窗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预审,按照即收即审、特别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作出如下决定:

(一)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对不属于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应当受理的部门。

前款受理、补正通知书和不予受理,可以使用短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第四章 办理与决定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综合应用系统办理。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业务职能处(宗教一处、宗教二处)应当编制许可事项工作手册,明确审查内容、审查环节、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等,作为行政许可办理的依据标准。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事项分为快结许可事项、告知承诺许可事项、一般许可事项和重要许可事项四类,分别采用下列程序。

(一)快结许可事项。对申报资料相对较少、实质性审查相对简单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行政许可窗口受理和办理,并现场办结。

(二)告知承诺事项。对实质性审查简单、风险可控的资质资格类行政许可事项,可以开展公开告知行政许可条件,申请人承诺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行政许可业务处依据承诺作出许可决定。

(三)一般许可事项。对申报资料较多、实质性审查相对复杂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行政许可窗口受理后,行政许可业务处在承诺的期限内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签发行政许可文书。

(四)重要许可事项。对重要行政许可事项,由行政许可窗口受理,行政许可业务处在承诺的期限内提出意见,经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和分管领导审核,由主要领导决定或者主任(局长)办公会审议后签发行政许可文书。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期间,行政许可业务处核实审批条件有关事项确需申请人提供补齐补正佐证材料的,应当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综合应用系统的补齐补正流程通知申请人提供。补齐补正的纸质材料应当存入行政许可事项档案。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期间,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行政许可业务处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公示、听证、鉴定、实地核查、部门协作、专家评审等特别程序,应当有书面记录和报告。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特别程序,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时限。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应当在法定时限或者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

 

第五章 送达与归档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后,由行政许可窗口负责在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文书送达申请人,并在山东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公示。

送达行政许可文书,申请人一般应当到行政许可窗口领取。申请人自愿接受到付快递服务的,行政许可窗口可以提供邮寄服务。

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事项的档案由行政许可窗口收集和归档。行政许可事项的档案实行一事一卷、一卷一号。每年年底集中整理,适时向机关档案室移交。

 

第六章 公示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环节动态信息可在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向申请人提供查询服务。行政许可事项结果信息在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和山东省民族宗教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或者社会公众对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办理工作的举报和投诉,可在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和山东省民族宗教门户网站用举报邮箱、举报电话(0531—86920316、86132961)等方式提出。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办理工作的投诉、举报,涉及违纪、违法的,由机关纪委负责办理、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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