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26.04.2018  17:43

    中国山东网4月25日讯 (记者 徐从芬) 25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发布会上了解到,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这对规范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实现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办法》规定,失信信息的披露期为5年,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山东省政府法制办二级巡视员孙成文介绍,《办法》的出台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办法》共六章四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在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体制方面,《办法》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明确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应用和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等工作,负责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官方网站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规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公共信用信息的提供主体。

    在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方面,《办法》规定了实施目录管理制度,公共信用信息的提供单位、信息事项、公开属性、有效期限等要素由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规定,目录根据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内容实行动态管理;同时规定了信息提供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信息,不得归集法律法规禁止归集的信息;此外,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三类,并明确了各类信息的具体内容。

    在公共信用信息的应用方面,《办法》一是规定公共信用信息通过社会公开、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等方式披露,并分别对以上三种披露方式的具体要求予以明确;二是规定政府部门应当在履行有关法定职责时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并依法将其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必要条件或者参考依据。对信用状况良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联合激励措施,对信用状况不良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联合惩戒措施;三是规定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市场交易、企业治理、行业管理、社会公益等活动中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防范交易风险。

    在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方面,《办法》规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制度,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同时规定了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行为规范,并列举了七项禁止性行为;此外,规定信息主体享有异议的权利,并对异议处理程序进行了规定。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二级巡视员郭登宇介绍,山东省建成了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2015年10月27日正式启动,2016年底基本建成。依托云计算、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和理念,构建了横向连接56家省直部门,纵向贯通国家和全省17市的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网络。截至目前,平台共归集了56个厅局和17个设区市的信用信息4亿多条。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平台将相关的信用信息记入了对应的社会主体名下,企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已基本建成。作为全省信用体系建设的门户和窗口,“信用中国(山东)”网站运行良好,网站总浏览量已突破500万人次,社会关注度逐月提升。通过官网已公示全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513万条、公示全国信用“红黑名单”信息882万条,为开展信用查询提供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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