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29.07.2017  00:51

7月28日,《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会上,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家义指出,《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强化了政府的管理责任,明确了争议发生时当事人的确定规则,对仲裁委员会依法行使仲裁权进行了规范,有利于及时公正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促进人事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省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解读工作,使行政管理部门、广大人民群众及时了解立法精神和法规的主要内容,确保法规得到全面贯彻实施。省有关执法部门要在法规施行满一年后,将法规实施情况书面报告省人大常委会。

 

条例》分为总则、调解、仲裁、法律责任和附则五章,共五十条。《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依据,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为参照,进一步细化补充了调解仲裁程序性规定,总结了我省在仲裁办案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并将之固定下来,在协商调解机制、仲裁办案程序、调解仲裁基础保障等方面作了创新性规定。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能职责。 条例》要求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责任,建立健全调解仲裁工作协调、考核和经费保障机制;强调人社部门的指导职责,强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和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调解工作依法指导和督促的部门职责,努力打造三方为主、多方参与的纠纷化解机制;强调市场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等对仲裁庭调查收集证据的协助义务和司法部门的法律援助义务。 二是科学界定受理范围。 条例》在总则和附则中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予以明确,与调解仲裁法有效衔接,实现劳动人事争议受理范围的全覆盖。 三是完善协商调解机制。 条例》创新建立协商制度,规范协商调解程序,倡导柔性化解纠纷。鼓励自主协商,强化先行调解,将矛盾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基层。 四是提升队伍服务水平。 条例》要求加强仲裁员聘任管理,强化专业培训,稳定专业队伍,激发工作积极性,努力提升队伍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五是优化仲裁办案程序 。《条例》通过规范代理人资格、衔接裁审受理条件、补充规定仲裁程序中止和终结情形、创新规定公告送达载体和时限、特别规定简易案件和集体争议处理程序,完善办案机制,优化办案程序,合理配置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充分发挥仲裁高效快捷制度优势。

  《条例》是全国第二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对推动我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进程,进一步提升争议处理效能,构建和谐稳定劳动人事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