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要负责人谈《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颁布实施

29.07.2017  00:51

  2017年7月28日,《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及贯彻实施等情况,记者采访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要负责人。

   记   者:请简要介绍《条例》的立法背景。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由调解仲裁机构对争议作出调解意见或仲裁裁决的一项准司法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权益救济制度。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充分发挥调解仲裁在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必然要求。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标志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专门性程序法诞生。大部制改革后,劳动仲裁和人事仲裁业务随之整合。为实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适用程序法统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一法两规则,结合调解仲裁办案实践,我省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名义制定多个规范性文件,但文件效力较低,难以适应当前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工作需要。加之我省调解仲裁还存在基础薄弱、案多人少、专业化程度不够强等突出问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加快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进程。

   记   者:制定《条例》有什么重要意义?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条例》的颁布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放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事业单位改革等不断深化,劳动关系矛盾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人事争议呈高位运行态势,争议复杂化、多样化趋势明显,构建和谐稳定劳动人事关系面临更多困难。《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夯实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法规基础,能够为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营造和谐稳定经济社会环境提供有力法制保障。二是有利于推进调解仲裁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我省具有统一、可操作性的调解仲裁法规依据和规范,填补了现行法律规定空白,弥补了人事争议处理法律依据较为笼统的不足,实现了与司法的进一步有效衔接。三是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016年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处理争议案件约8.8万件,涉及劳动者9.3万余人,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挽回经济损失约17.6亿元。《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妥善处理争议矛盾、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经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记   者: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调解仲裁工作中发挥什么职责?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条例》要求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领导责任,建立健全了调解仲裁工作协调、考核和经费保障机制;强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职责,工会、企业方面代表和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调解工作依法指导和督促的部门职责,努力打造三方为主、多方参与的纠纷化解机制;明确了具有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金融机构等对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的协助配合义务,强化了仲裁委员会的调查取证权;规定了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切实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记   者:《条例》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作了怎样的规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条例》在总则中,明确将劳动争议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纳入调整范围;同时,在附则中对实施公务员法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人事争议的受理范围予以补充。通过科学合理的立法技术,既与调解仲裁法有效衔接,又弥补了国家对人事争议规定较为笼统的不足,实现了劳动人事争议受理范围的全覆盖。

   记   者:《条例》对争议的协商调解工作机制作了哪些规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条例》在总则中规定了协商制度,明确了协商程序,规定了协商的方式、和解协议,倡导柔性化解矛盾纠纷,同时规范了协商、调解和仲裁这三种方式如何衔接,方便当事人选择适合的方式依法维权。《条例》还专章规定调解制度,突出了调解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推进调解组织建设的责任;规定了调解组织可以主动调解,变事后调处为事先预防,将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总结我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实践经验,对调解组织类型和职责、调解程序以及调解协议内容、效力及仲裁审查进行了规定,强化调解在化解争议矛盾方面的重要作用。

   记   者:《条例》在优化仲裁办案程序方面有哪些补充和创新规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条例》在仲裁办案程序方面,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进行了细化补充。规范了仲裁代理人资格,实现仲裁和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有效衔接;明确了申请仲裁程序及受理条件,不再主动审查时效,以保障争议处理程序公正;细化了中止仲裁和终结仲裁的各种情形,落实了移送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材料,使办案程序更具可操作性;规范了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特别创新规定了公告送达载体和时限,避免因公告周期较长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无法及时获得保障。另外,为了实现案件科学分类处理,高效快捷处理特殊类型争议,《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特别规定了简易案件和集体争议处理程序,优化办案程序,合理配置纠纷化解资源,充分发挥仲裁高效快捷制度优势。

   记   者:《条例》对保障调解仲裁基础设施建设及队伍建设方面有哪些规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夯实调解仲裁工作基础,《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调解仲裁办事机构应当配备适应办理案件需要的专职仲裁员和辅助工作人员,并对办公场所和专门仲裁场所分别提出明确具体要求。同时,增加了仲裁工作人员着装要求,体现仲裁工作严肃性、权威性。在调解仲裁队伍建设方面,规定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对调解员业务培训的职责,明确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对聘任的调解员给予适当工作补助。同时规定了聘任仲裁员的条件、仲裁员类别及聘任的范围,增加了仲裁员办理案件给予适当补助的规定,进一步激发调解仲裁工作人员积极性,提升调解仲裁队伍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记    者:如何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实施的前提是加强普法宣传,提升社会公众知晓度。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制定《条例》贯彻落实意见,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贯彻措施、工作要求,并通过举办培训班、开展专题讲座、开设杂志及网站专栏等多种方式,组织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干部职工深入学习《条例》,做到调解仲裁工作人员深刻理解、准确把握、熟练应用《条例》,其他干部职工深入了解、积极宣传《条例》,为《条例》的贯彻实施打好坚实基础。充分发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及“一网三微”等新媒体的各自宣传优势,开展多渠道、全方位、广受众的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条例》的认知与理解,引导广大劳动者依法维权,为《条例》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记    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如何贯彻实施好《条例》?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围绕贯彻实施《条例》,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认真做好有关配套政策文件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新修订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根据工作需要抓紧研究制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重大集体争议联动调解和仲裁快速处理意见等相关配套制度,确保《条例》及其配套制度及时落地。认真做好相关政策文件的清理规范工作,及时修订或废止不符合《条例》及两规则要求的政策文件,确保《条例》顺利贯彻实施。二是全面推进我省调解仲裁工作提质增效。《条例》总结了我省在调解仲裁办案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并将之固定下来,规范完善了调解仲裁程序性规定,在协商调解机制、仲裁办案程序等方面作了创新性规定。下一步我们将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紧紧围绕争议效能建设工作主线,完善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机制,提高调解仲裁工作效能,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灵活、高效、便捷的制度优势,实现争议处理提质增效,更好地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三是大力夯实调解仲裁工作基础。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将按照《条例》规定,继续提升调解仲裁组织机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水平,进一步加强调解仲裁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适应调解仲裁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为构建和谐稳定劳动人事关系,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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