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建档立卡农村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31.03.2016  11:36

  2015年12月,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部署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意见》,向全省发出了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动员令。《意见》提出,在精准识别、精准施策基础上,对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集中开展扶贫工作。加快教育脱贫,阻断贫困现象代际传递。对建档立卡农村家庭困难学生,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实行资助全覆盖。

  为切实做好我省建档立卡农村家庭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农村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省教育厅、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强建档立卡农村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16]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各市教育局、财政局和高等学校切实做好农村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提出,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实行资助全覆盖。自2016年春季学期起,免收适龄儿童学前教育保教费,按照每生每年平均1200元标准发放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免除普通高中学生学杂费,按照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免除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对升入我省高校的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按“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优先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按照每生每年平均3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自2017年起,扩大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范围,由15%扩大至30%,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农村贫困寄宿学生资助全覆盖。

  免收学前教育保教费、免除普通高中学杂费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负责落实,省财政根据各市完成情况,在分配相关教育经费时予以奖补,其他资助资金按原规定执行。市、县(市、区)财政要按照经费分担责任,足额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各类学校要按规定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资助经费,确保资助工作需要。教育、财政部门要对学校贯彻落实资助政策和资助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通知》要求,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资助工作管理体制,健全资助管理机构,充实资助管理人员。要主动与当地扶贫开发部门对接,在每学期开学前准确掌握各学校(幼儿园)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幼儿)人数和学籍信息,坚持应帮尽帮、该补则补,确保帮扶不遗漏,资助不冒领。要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备专职资助管理人员,除负责本校(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资助工作外,还要协助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做好辖区内农村贫困家庭学生的建档管理和资助政策落实工作。高校要按规定比例配足、配齐专职工作人员,创新助学方式,提高助学育人成效,促进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