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会签意见加强和规范涉疫情案件听取意见建议工作

09.03.2020  12:10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充分履行检察机关在打击涉疫情犯罪中的诉讼主导责任,扎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案件办理工作,近日,山东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会签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重大、敏感、复杂刑事案件听取人民检察院意见建议工作的意见》。

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在办理重大、敏感、复杂的涉新冠肺炎疫情刑事案件中,应当通过邀请同级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或其他方式,通报所侦查案件的事实、证据、重大复杂情况或敏感点以及存在的问题,充分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检察机关依职权提前介入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反馈上述意见和建议。

意见》明确规定,针对十类重大、敏感、复杂涉疫情重点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建议。公安机关应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3日或5日前提出听取意见建议的要求。

意见》还规定,公安机关在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过程中应当全面介绍案件情况、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和已经获取的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应当指派具有丰富刑事法律实务经验的员额检察官,或者组建专案组、专门办案团队等办案组织研究讨论。办案人员对于知悉的案件情况、意见建议情况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