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7.07.2017  21:39

  经国家批复同意,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7月10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26号),确定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是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这是我省自2005年以来连续第十三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也是继2016年之后再次统一安排、同步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将惠及我省600余万退休人员,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和对改善民生的高度重视。

  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养老保障水平、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我省确定,今年养老金的总体调整水平按照5.5%左右安排。在具体调整办法上,按照国家要求,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三结合”的办法,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大体统一,更好地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定额调整, 主要体现社会公平和制度统一,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5元。 挂钩调整, 主要体现效率和激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具体分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比例,均按2016年底本人基本养老金的2.1%调整。第二部分,根据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各自特点,采取不同的挂钩办法。其中,企业退休人员根据本人缴费年限长短,每满1年增加1.7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根据本人职务层级不同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以31元为基数乘以不同的调整系数确定月增加额。 适当倾斜, 主要考虑向高龄人员倾斜。即: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5元、30元和60元养老金。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年龄人员的实际情况,将有关人员以往年度倾斜的累计标准予以补齐。

  这次调整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目前,我省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工作正稳步有序开展,增发的养老金将及时足额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职工养老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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