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政策: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将上缴费用

15.09.2018  16:13

9月14日,山东省物价局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完善自备电厂价格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8〕115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自备电厂企业政策性交叉补贴标准,也就是说今后企业使用自备电厂发电使用,将上缴一定的费用。在国家鼓励跨省区电力交易和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背景下,山东这一自备电厂大省的政策,在全国范围内都有示范效应。

根据《通知》,自备电厂企业应按自发自用电量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016元(含税,下同)。2018年7月1日-2019年12月31日作为过渡期,过渡期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05元执行。期满后,根据国家规定和工商业用户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情况,重新予以核定公布。

今年7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 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提到将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督促自备电厂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等电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长时间以来,一些诸如电解铝、钢铁、化工企业等用电大户纷纷建立自备电厂。以电解铝为例,其用电成本可以占到最终成本的4成左右。而这些用电大户长期使用自备电厂,取得了成本上的优势。而随着全国电力市场总体过剩,国家更加鼓励电力较为紧缺的省份从外地“买电”。

今后,山东省的自备电厂每自发自用一度电,就要上缴1毛钱左右。这样一来,自备电厂及其所属企业的成本就将提升。随着自备电被征缴相关费用,各电解铝企业的用电成本差距将逐渐缩小,行业成本曲线将呈现扁平化趋势,自备电优势将逐步丧失。(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高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