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打造“无毒”山东、“净土”齐鲁 《山东省禁毒条例》明年起施行

19.12.2017  18:16

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山东省禁毒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对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7章、65条,主要从禁毒工作体制和职责、禁毒宣传教育、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戒毒措施、禁毒工作保障等方面对全省禁毒工作作出明确规范。《条例》明确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实施禁毒工作责任制,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等的重要内容,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为遏制毒品来源、毒品危害以及易制毒化学品流弊,《条例》明确对毒品和制毒物品实行管制。针对不法分子从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中提取制毒原料、管控缺乏有效手段的实际,对其销售渠道规定了具体的管控措施。针对山东省化工医药类企业数量较多,不少制毒分子采取租赁、骗购等手段,利用化工医药企业生产厂房、反应釜等压力容器从事制毒活动的现状,《条例》规定企业或者个人将生产经营场所、反应釜等设备设施出租或者转让给他人,用于化工、医药产品生产、储存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相关信息。

  《条例》还明确了物流运营单位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向公安机关和有关管理机构报告的义务。

条例》解读

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禁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省委、省政府系列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山东各级禁毒部门将把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作为全省禁毒工作的主线,加强组织,强化措施——

山东省禁毒条例》出台的背景

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近年来,山东各级各部门坚持组织推动、打防互动、社会联动“三位一体”,压实责任,持续发力,山东禁毒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受当前国内外涉毒因素的综合影响,山东面临的毒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一是吸毒人群总量持续上升,呈现人数持续增长、区域逐渐扩大、群体层次多等特点。二是毒品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近三年来,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2万余起。三是制毒手段不断翻新升级,制贩毒网络层叠交织。四是打击治理毒品问题难度越来越大,毒品犯罪职业化、组织化、智能化、网络化特点明显,境外与境内、网上与网下、制贩与吸食等各种问题交织。山东禁毒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与压力,禁毒斗争任重道远,在禁毒工作体制机制、责任落实、工作保障、宣传教育、毒品管制和戒毒等方面,急需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条例》于2013年被省人大常委会列为“条件成熟时适时安排审议的法规项目”,2017年被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列为地方性法规一类项目。期间,省公安厅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成立专门起草小组,先后10多次组织联合会商研讨,并采取发函、主动上门和网上公布等形式,广泛征求17个市政府法制部门、公安机关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9月1日,省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条例(草案)》。12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条例》。

 “”字当头,“明责、考责、问责”健全禁毒工作责任体系

健全禁毒工作责任体系,明确禁毒工作职责,是做好禁毒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保证。毒品违法犯罪隐性特征明显,通常没有一般意义上的报案人、当事人和受害人,对社会造成的现实危害在一定时期内表现不明显,导致一些地方对禁毒工作认识不到位,甚至当成“软任务”被动应付。针对这种情况,《条例》从明责、考责、问责三方面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禁毒工作责任体系。

一是明责。《条例》明确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实行禁毒工作责任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禁毒工作,同时规定了禁毒委员会应当履行的制定禁毒工作规划等七项具体职责,明确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要求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民政等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组织、协调、指导本系统的禁毒工作,明确负责禁毒工作的人员,合理安排禁毒经费预算,落实禁毒工作部署、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禁毒工作。

二是考责。《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等重要内容,并将禁毒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禁毒委员会组织实施禁毒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建立禁毒工作述职讲评制度,建立禁毒工作考评制度,对下一级禁毒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禁毒工作情况进行督促、考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毒品预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县(市、区)禁毒委员会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禁毒工作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三是问责。《条例》规定省和设区的市禁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毒品问题重点整治地区,明确整治任务,重点整治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未完成整治任务的,不得参加以地区为单位的文明创建、平安创建等评比表彰活动。各级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条例》有关规定,未落实禁毒工作责任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或者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禁毒宣传全覆盖,营造全社会向毒品宣战的浓厚氛围

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禁毒意识和抵制毒品危害的能力,是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条例》更加注重毒品预防宣传教育措施,营造全社会向毒品宣战的浓厚氛围。

建立禁毒宣传教育体系。《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禁毒宣传教育体系,将禁毒宣传教育与法治宣传教育、道德教育、健康教育、科普教育、预防艾滋病教育等相结合,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禁毒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或者确定固定的禁毒教育场所,免费向社会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康复指导、吸毒人员心理干预等专业服务。鼓励社会工作者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参与禁毒预防、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戒毒社会服务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禁毒工作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

禁毒宣传教育群体全覆盖。《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村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禁毒宣传教育。规定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规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会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家庭禁毒宣传教育,增强家庭和青少年的禁毒意识。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参与社会性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并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禁毒宣传教育场所全覆盖。《条例》规定公路、水路、铁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区的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开展禁毒宣传教育。规定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茶馆、酒吧、会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张贴或者摆放禁毒宣传品,公布举报电话,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培训,依法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规定新闻媒体应当经常开展公益禁毒宣传教育,免费刊登、播放禁毒信息、公益广告;公共图书馆、科技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配备禁毒知识读物。

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改革创新,不断提升治理毒品问题的能力水平

解决毒品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改革创新,着力改进方式方法,不断提升治理毒品问题的能力水平。《条例》坚持“”字当头,多项措施都有突破创新。

在政务公开上创新。《条例》规定建立健全毒情监测评估、药物滥用预警和毒情通报机制,定期发布毒情形势和变化动态;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承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向社会公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规定公安机关发现大中型客货车、公共汽车、校车和出租车驾驶人有吸毒行为记录的,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加强监督管理。

在人文关怀上创新。《条例》规定被依法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是未成年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唯一抚养人、扶养人、赡养人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同时,应当将未成年人、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情况通知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其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通知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对未成年人、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并及时将安置情况书面告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通知吸毒人员。规定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应当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分开管理。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戒毒康复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和扶持戒毒康复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帮助其回归社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的戒毒康复人员并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享受国家、省有关税收和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

在管控措施上创新。《条例》规定企业或者个人将生产经营场所、反应釜等设施设备出租或者转让给他人,用于化工、医药产品生产、储存的,应当如实记载承租或者受让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承租人或者受让人个人信息,出租期限、转让时间,出租或者转让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的主要用途等情况,并自出租或者转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相关信息。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监督检查,发现市场异常销售情形的,应当及时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纳入处方药管理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开具处方;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实名登记、限量销售、专柜专人管理等规定,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应当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发现异常购买情形的,应当立即暂停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规定对含有麻黄素类物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易被提取制毒的复方制剂,以及尚未纳入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但是易被用作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的化学品,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管理措施,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得运输、寄递,并立即向公安机关和有关管理机构报告。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持有用于吸食、注射毒品的专门用具,应当予以收缴、处理。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

增强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对山东禁毒工作具有指引和导向作用

立法的目的在于实施,《条例》明确了具体原则,细化了工作规范,增强了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对山东禁毒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引和导向作用。

明确了对违反禁毒宣传有关规定的处罚措施。《条例》规定公路、水路、铁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者、管理者未在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区的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规定,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茶馆、酒吧、会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的经营者未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禁毒宣传品的,或者未对本场所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培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明确了对违反有关报告制度的处罚措施。《条例》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发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异常购买情形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发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异常购买情形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企业或者个人将生产经营场所、反应釜等设施设备出租或者转让给他人用于化工、医药产品生产、储存,未按照规定报告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物流运营单位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交通运输企业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责令其停止驾驶并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明确了对违反“涉毒艺人”和“吸毒工具”有关规定的处罚措施。《条例》规定广播影视、文艺表演团体以及相关单位,邀请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参与文艺演出,或者播出其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的,由文化综合执法机构依法责令改正,并对邀请方、播出方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播出上述人员代言的商业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言人属于上述人员仍然播出商业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携带、持有用于吸食、注射毒品的专门用具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用于吸食、注射毒品的专门用具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禁毒条例》出台的意义

出台《条例》的必要性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系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的现实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提出了新形势下做好禁毒工作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条例》的出台就是把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转化为法定职责的具体举措。要明确禁毒工作的重大意义,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要把禁毒工作作为象征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义举善举来做好。要明确禁毒工作的奋斗目标,树立长期作战思想,坚定不移打赢禁毒人民战争,不获全胜决不收兵。要明确禁毒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坚决遏制毒品问题蔓延势头。要明确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从青少年抓起、从广大人民群众教育和防范抓起,大力加强宣传引导工作。要明确禁毒工作的责任体系,坚持党委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共治、齐抓共管,各就各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

二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现实需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做好禁毒工作就是要从广大人民群众教育和防范抓起,积极追求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党的十九大报告同时指出,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这体现了党中央对整个社会治安形势的重大判断,可以看出党中央对禁毒工作的高度重视。《条例》的出台就是把党的十九大精神转化为法定职责的具体举措。

三是贯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有关禁毒工作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已经非常完备,同时,近年来山东在禁毒斗争实践中也积累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条例》的出台就是把有关禁毒工作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实践经验转化为法定职责的具体举措。

四是夯实维护社会稳定基层基础工作的现实需要。禁毒工作涉及的部门、单位、场所非常广泛,维护社会稳定必须不断加强禁毒基层基础工作。《条例》创设的几个报告制度、增加的管控场所等规定,对山东公安机关正在开展的基层基础建设三年攻坚战,包括“一标三实”信息采集、加强阵地控制等工作将发挥重要作用。《条例》的出台就是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禁毒基层基础工作的具体举措。

五是有效遏制山东毒情发展蔓延以及打造“无毒”山东、“净土”齐鲁的现实需要。国家进入了新时代,新时代的禁毒工作必须要有新气象、新作为、新成效、新目标、新要求。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山东禁毒工作总的奋斗目标是:第一步,通过不断深化三年禁毒人民战争,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时候,在全省形成对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压倒性态势,实现“不敢吸、不敢贩、不敢制”的目标。第二步,再经过五到十年的努力,形成空前强大的声势,加大防范教育力度,实现“不愿吸、不愿贩、不愿制”的目标。第三步,再经过若干年或者到第二个一百年目标实现时,实现“不能吸、不能贩、不能制”的目标,即形成“吸毒的找不到毒品、贩毒的找不到通道、制毒的找不到场所”的良好局面,最终实现“无毒”山东、“净土”齐鲁。《条例》的出台就是实现“无毒”山东、“净土”齐鲁这一宏伟目标的坚实法制保障。

《山东省禁毒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山东网12月26日讯 (记者 张敏敏)记中国山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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