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中院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受害人撑起保护伞

16.03.2017  19:33
  自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发出5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保护了广大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人身权益。

  2016 年春天,李某在向滕州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时,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李某在申请书中称,丈夫李某某经常对其无故打骂。起诉离婚期间,李某某仍对申请人及其亲属进行威胁辱骂。为此,李某提请法院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其近亲属,禁止骚扰、跟踪申请人,并提供了录音光盘、 手机短信等证据。滕州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存在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遂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李某某殴打、辱骂、威胁申请人及其近亲属,禁止骚扰、跟踪申请人,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并告知其违反上述禁令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还向公安机关及居委会、妇联等有关组织进行了送达。

  据枣庄中院民一庭庭长韩茂森介绍,当前不少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只报警处理或者找居委会反映,缺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对于正在遭受或者遭受过家庭暴力的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韩茂森介绍,当事人在受到伤害后,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果报警了,要保留报警回执,看病的话注意保存病历资料。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要同时出具相关证据,以便法院进行裁定。

  链接>>>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田始峰 魏大为 责任编辑: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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