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拟今年7月1日起禁售国五及以下轻型汽车

09.05.2019  15:07

  记者从济南市政府网站获悉,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日前起草了《关于济南市实施轻型汽车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拟以市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四部门联合发布通告的形式实施。现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通告》要求,自2019年7月1日起,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新生产轻型汽车应当符合国家6a或6b阶段排放标准要求;停止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达不到国家6a阶段排放标准的新生产轻型汽车。

   这也就意味着7月1日之后,国五及以下轻型汽车在济南就无法销售了。”有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向媒体透漏。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新标准实施日期前,已购买的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的轻型汽车,自购车发票开具之日起三个月内,济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继续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逾期不再办理。

  《通告》明确,由济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在本市办理新购注册登记轻型汽车的排放标准进行核查,自本通告规定的标准实施之日起,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通告》还提到,济南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外埠转入的轻型汽车的排放标准进行审核。2020年6月30日前,外埠转入机动车应达到国五排放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外埠转入轻型汽车应达到国六排放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业务。

  上述《通告》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国家、省执行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5月14日之前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历下区旅游路17199号四楼412室(邮政编码:25010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济南市实施轻型汽车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三)通过传真将意见传真至0531-66608640。

[ 责任编辑:秦来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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