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收养儿童需经历三次评估

27.10.2018  00:41

  本报济南讯 为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收养评估工作,我省近日发布《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被收养儿童包括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弃婴(儿)和孤儿;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监护人监护的孤儿、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子女,生父母或监护人同意送养的;非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在申请儿童收养过程中,收养申请人应当经历收养能力的评估、融合期调查评估及收养后回访等三次评估。
  征求意见稿还专门对私自收留弃婴行为进行了规范。征求意见稿提出,已私自收留弃婴的,收留人有收养意愿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留人有收养意愿但不符合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收留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动员其将弃婴送交当地市级儿童福利机构抚养。
  根据征求意见稿,《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拟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齐静)
山东收养评估办法征求意见 收养儿童应经3次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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