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制办主任孟富强受省政府委托就修改和废止部分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作说明

25.01.2018  01:01

1月22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上,省政府法制办党组书记、主任孟富强受省政府委托就提请审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14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和废止《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草案)作了说明。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深入贯彻实施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持续加大环境保护巡查和问责力度。期间,国家制定、修改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近50件,实施了一系列新的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进一步强化污染治理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处罚力度。从我省相关法规看,由于制定时间较早,不少内容已经与国家新的规定不一致,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处罚措施等均需要根据国家规定进行相应的修改。党的十九大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强调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推进绿色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抓紧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领域的法规进行清理,既是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要求,更是持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系列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了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依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严肃吸取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严重破坏环境问题的深刻教训,党中央对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也相继印发通知作出部署安排。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的部署要求,切实做好我省的清理工作,省人大法工委、省法制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印发通知,明确了清理范围、清理原则、清理重点、清理方式等具体要求。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做好清理工作,省法制办还将涉及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需要对照清理的60多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认真梳理,列明目录以供参照。

各地各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和我省的部署安排,遵循“谁起草、谁负责”和“谁执行、谁清理”的原则,迅速组织开展清理工作。需要对主要内容进行修改或者修改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按照立法程序进行了会签、协调,并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截至2017年9月底,省环保厅、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等部门对30多件地方性法规提出了清理意见。

对这些清理意见,省法制办征求了17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会同省人大法工委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审查修改,并根据清理要求和修改内容作了分类处理:一是,对《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等4件需要全面修订和协调的地方性法规,列入2018年立法计划统筹安排;二是,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14件地方性法规,以修正案的方式进行集中修改;三是,对《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3件已经被国家新制定的法律所涵盖的地方性法规,建议予以废止;四是,对《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等条件尚不成熟的法规,另行安排集中审查修改。

列入修正案的14件法规,主要是由于制定时间较早,有些条款不符合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基本要求,存在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等情形。例如《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主要依据国家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取消机动车环保检测标志管理等内容,结合我省机动车检测费用不再纳入政府定价范围、淘汰黄标车工作基本结束等实际情况,作了相应的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主要依据国家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审查内容、省环保部门负责环评审批项目的范围、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与种类等,作了相应的修改、完善;《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主要依据国家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关于取消限期治理、排污费征收、排污申报登记等规定和加强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饮用水保护、加大处罚力度等内容,作了相应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主要依据国家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完善了野生动物保护范围和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对与新修订的自然保护区条例在自然保护区内的禁止活动不一致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提请废止的3件法规,主要是由于制定时间较早,条例大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其中,《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陆上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关于水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已被国家新修订出台的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涵盖替代;《山东省电视管理暂行条例》严重滞后当前广播电视业发展。

(责任编辑: 孔维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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