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做饭、端饭与吃饭”说起 ——从餐厅主导看检察作用

09.10.2019  16:41

国庆长假到餐厅用餐,碰到邻桌小两口不停嘟囔。

男:菜单上没有的就别点了,点了人家也提供不了。

女:菜单上没有还不兴问问吗?老是这点东西,吃什么呀?

男:又不是你的私人厨师,哪能你想吃什么就有什么呀。

女:我掏钱消费,让他们按要求炒个菜又怎么啦?

男:那得看老板给不给面儿了……反正你说了不算。

小小争吵引出了一个有意思的话题:餐厅消费,到底谁说了算,或者说该由谁来主导?

是食客吗?食客是“国王”,只要是合情合理的要求,餐厅都要设法满足。但是,菜谱上没有的菜品、超出经营能力的个性化服务,餐厅常常爱莫能助。所以,食客能主导自己的胃口,却不能主导饭菜的品种和质量。

是负责掌勺的厨师吗?厨师是制作精美菜肴的“工匠”,是餐厅的核心竞争力,也是老板手中最有号召力的王牌。但厨师做什么、怎么做,取决于食客的需求和老板的要求,因而他也主导不了餐厅的经营和食客的消费。

是餐厅老板吗?老板即经营者是餐厅的“定盘星”。表面看,食客根据菜单点什么,厨师就得做什么。但食客在什么范围点、厨师按什么风格做,老板有强大的话语权、影响力。所以,一个餐厅的经营品质和餐饮品位,主要由老板主导。老板既可以要求厨师亮出“绝活”,又可以积极主动向食客推介私房菜、创新菜,刺激食客的消费欲。

在这个厨师“做饭”、餐厅“端饭”(当然是服务员)、食客“吃饭”的“吃货”利益链中,厨师是基础,是餐厅经营的“技术控”;食客是“上帝”,是评判饭菜质量、导引餐厅经营的风向标;餐厅老板既是一锤定音的决策者,又是协调八方的主导者——“做好饭”“端好饭”的目的在于“卖好饭”,必须千方百计让产品“叫好”又“叫座”。既要用七八成的家常菜、大路菜来“留客”,又要用二三成的特色活、招牌菜来“揽客”;既要激励厨师展现最高的水平、最好的厨艺,又要根据顾客个性化需求,在坚守传统中打造新的品牌,增强市场竞争力。

如何处理这个微妙的关系,让人不免联想到坊间关于刑事诉讼中公安“做饭”、检察“端饭”、法院“吃饭”的笑言。还有人进一步调侃,公检法三家分工负责,相互制约,颇似“魏蜀吴”,但三家相互配合,又像“刘关张”……无论这些说法是否恰当,都带给我们一些思考:刑诉的“市场”,到底谁在主导?

通常认为,刑事诉讼活动包括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其中,检察机关的起诉工作前承侦查、后启审判,贯通整个刑事诉讼。因此,坊间笑称的检察机关“端饭”角色,颇有点类似餐厅老板——不仅要对“做饭”的质量负责,而且要保证她的品相和“卖点”,以博得“吃饭”食客的认同——因而它更形象的角色是“卖饭”。既不能“做什么端什么”,也不能“端什么卖什么”,必须兼顾厨师的技艺水平、餐厅的经营能力和顾客的消费需求。用专业的话来说,审查起诉作为连接侦查和审判的中间环节,既要负责对前一个环节送来的案件进行“质检”(包括增减犯罪事实、改变案件定性、排除非法证据、确定案件是否起诉等),对侦查工作进行引导(补充侦查取证),还要用过硬的工作质量取信于后一个环节,发挥好对前后两个环节的监督功能(监督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保障公民权利等),共同维护刑事正义。通俗地说,就是要根据庭审的“吃饭”口味,向前延伸引导侦查,确保进入庭审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避免带病起诉(确保饭菜健康卫生);在“端饭”或“卖饭”环节,既要用好批捕起诉等检察裁量权,又要通过高质量的控辩对抗,确保指控有据、辩论有力、证明有效(把饭菜的特色、品质、如何适合食客口味讲清楚说明白);同时,还要根据“吃饭”环节的意见改进工作(确保饭菜适销对路);也可以根据观察与需要,适时宣传推介新的理念与举措,争取食客的认同与好评(争取法治利益最大化)。

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发挥好主导作用,把好“卖饭”关,似是国际大势。学者研究发现,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兼具控诉方、“准量刑官”和法官角色,对于诉讼进程和案件结果更具实质性抑或终局性的影响力,检察官正从承担客观义务的“站着的法官”演变为刑事诉讼中的“准司法官”。司法实践中,“认罪即定罪”、检察官量刑建议主导司法裁判成为常态,法官决策时高度依赖检察官提供的案件信息,极少拒绝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检察官实际上成为“背后的法官”,其所承担的职责从“预先审判”变为“正式审判”,刑事诉讼的重心也从法院审判阶段前移至审判前阶段。特别是在域外认罪案件处理机制中,检察机关发挥着全部或大部分主导作用。在美国,对于辩诉交易案件,法官在审查时通常会接受控辩双方达成的协议,迅速作出裁判,检察官所起的主导作用非常鲜明。

中国检察机关作为宪法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不仅是国家追诉的执行者、刑事政策的调控者、程序分流的主导者、还是诉讼活动的监督者、案件质量的把关者。这多重角色决定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特别是在当下力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承担着主导责任。这种主导不是权力,而是适应新的刑事诉讼格局的一种责任和担当。比如,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过审前案件繁简分流和审前程序控制,将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相结合(始终追求高“正义”率而不是高“定罪”率、高起诉率),检察官负责处理八成左右的认罪认罚案件。这样有利于法官将主要精力集中在二成左右不认罪或疑难复杂案件上,从而确保庭审做到精细、优质、高效,把以审判为中心(本质是以庭审为中心、以证据为中心)落到实处。在认罪案件的处理程序上,既强调控辩平等的实质作用,保障被追诉人及其律师有效参与诉讼进程,通过控辩协商达成合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又根据案件事实与认罪认罚态度,向法院提出精确量刑建议。

非但如此,对于重大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检察机关也要像餐厅老板经常主动向食客推销创新菜、私房菜一样,积极主动向法官介绍案件焦点难点和检察司法工作成效。要通过明晰的法理阐释、精确的法律适用和现实的法治考量,争取法官理解与庭审认同。虽然最后的决定权依然在食客即法官手中,但检察机关要像餐厅分析研究食客饮食规律进而改进服务那样,加强对案件精准研析、稳妥处理基础上的规律总结、提炼升华,进而指导实践,维护公正,共同促进刑事司法领域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总之,从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刑事诉讼制度设计看,检察官在整个刑事诉讼中都承担着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具体运用中,负责“端饭”“卖饭”的检察机关要运用好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充分发挥检察官在诉前、诉中和诉后的主导责任,与相关“做饭”“吃饭”的部门一起,共同构建新型的检警、诉审、诉辩关系,最终构建起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庭审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