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部门应完善种子投诉和举报制度

02.04.2019  02:20

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种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强调加强种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换,发挥农业大省在种业新品种创新培育的领先优势。

  本报讯 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种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品种审定制度是《种子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已实行多年,取得了明显成效。《条例》结合我省实际,作了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在第十九条规定了“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的内容,对种子品种进行审定,防止不合格的种子进入市场,防止种子乱引滥繁,给农业、林业生产造成损失。
  维护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是《条例》的重要内容。《条例》在制定过程中作了诸多制度设计。
  一是《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种子质量追溯体系,依法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种子使用者合法权益”。
  二是建立种子投诉举报制度,公开种子案件投诉举报联系方式。《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完善种子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开投诉和举报方式,并对接到的投诉和举报依法进行处理”。
  三是加强种子执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条例》在第五十三条对加强种子执法,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等违法行为,保护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通过网络交易种子的活动越来越普遍,在实际工作中有必要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种子的活动加强监管。”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说。
  《条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表述,在第三十七条规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种子的,经营者应当在销售网页的明显位置显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等,并提供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平台内种子经营者的身份、联系方式、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加强对网络交易种子行为的监管,防止假种子、劣种子进入流通市场。
  《条例》强调加强种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换,发挥农业大省在种业新品种创新培育的领先优势。第十七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种业科技创新投入,制定实施种业转型升级方案和良种研究开发计划,支持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鼓励种子企业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扶持本地优势特色品种选育和成果转化”“鼓励、支持种业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良种选育联合攻关,强化种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加强商业化育种中心和科技平台建设,扶持骨干种子企业和优势特色种子企业对新品种的选育、开发和推广”的内容。  (赵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