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府机关不得用盗版软件 优先用自主软件
16.12.2014 11:39
本文来源: 半岛网
《办法》要求,各级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软件使用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在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中安装或卸载软件。各级政府机关要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本单位工作人员软件配置规范,建立软件安装、卸载审核机制;要加强软件使用日常监管,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结合的方式,对本单位工作人员使用软件情况进行检查,同时积极鼓励软件使用人定期自查。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安全可靠技术手段对本单位工作人员使用软件情况进行监控。
各级政府机关采购软件应当采购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软件产品。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软件集中采购,无集中采购机构的,由各级财政部门确定代理机构实施。中央和省级已采购的,其采购结果可全省共享。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自愿原则,自主选择采用中央或省级采购结果。
《办法》规定,政府采购供应商在提供与软件相关的产品或服务时,必须提供正版软件,同时提供本地化售后服务,包括:首次集中安装指导、使用培训、电话支持和软件升级服务等。省版权局每年对供应商进行抽查,如发现向政府机关提供非正版软件或用非正版软件冒充正版软件的,视情节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如构成根本违约,则取消其供应商资格,同时按照双方协议规定扣除该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
各级政府机关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掌上电脑、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计算机工作站等)时,应当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并对办公软件、杀毒软件一并作出购置计划。软件选型应坚持勤俭节约、自主可控、信息安全的原则,逐步推广国产化。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核政府机关计算机类设备采购经费时,要审核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杀毒软件经费预算是否落实。
本文来源: 半岛网
16.12.2014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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