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保护举报人彰显严惩职务犯罪决心
本报北京4月8日讯(记者周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出台的《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保护举报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健全完善举报工作机制等作了具体规定。
多位法学专家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一致表示,规定彰显了党和国家严厉惩处职务犯罪的决心,对推进依靠群众查办职务犯罪,保障人民群众举报权利,弘扬社会正气,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加强保护举报人大势所趋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以“零容忍”的态度与反腐败作斗争,推出了一系列反腐败新举措,经过持续的“打老虎”“拍苍蝇”,反腐败取得良好效果,同时也进入反腐的攻坚区和深水区。
“目前,职务犯罪的行业特点越来越明显,犯罪过程和手段越来越隐蔽化、智能化,犯罪嫌疑人规避法律、对抗侦查的能力越来越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教授指出,推动举报工作是新形势下实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可持续发展、反腐败斗争深入推进的客观要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直言,恶性打击报复职务犯罪举报人现象虽然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我国职务犯罪举报人保护状况仍不容乐观,利用职权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对举报人进行变相打击的隐性报复更是难以查处,一些举报人举报后“流血流汗又流泪”,精神遭受了极大折磨。
“由于奖励金额偏低,与举报风险相比不对称,甚至出现奖励金额难以抵销举报人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形,导致许多无利害关系的个人和单位不愿举报或提供线索,很多案件也因此错过了最佳的办案时机。”陈卫东说。
卞建林认为,隐性报复难查处、举报奖励金额偏低等问题,是由于我国关于举报人保护的法律规定过于零散且互相不统一,相关规范性文件层级不高、可操作性不强造成的。因此,出台规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职务犯罪举报人保护、奖励制度非常必要。
卞建林告诉记者,加强对举报人特别是职务犯罪举报人的保护也是世界潮流,我国政府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明确要求缔约国应该考虑建立起保护举报人的法律制度。世界各国和有关地区也纷纷通过立法对举报人给予法律保护,如美国《吹口哨人保护法》、英国《公众利益批露法案》等。
专家们普遍认为,规定进一步深化细化实化了保护和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各项措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决心。
明确规定打击“隐形报复”
在党和国家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大背景下,人民群众有积极举报职务犯罪的意愿,但也有害怕被他人打击报复的顾虑。
“国家鼓励实名举报,但实名举报人的举报内容或者个人信息一旦泄露,会给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等带来风险。检察机关必须严格保密,最大限度地减少举报人所面临的风险,才能让每一个举报人都有随时随地举报职务犯罪的勇气和底气。”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教授说。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英辉注意到,规定不仅列举了对职务犯罪举报人、举报人转化为证人时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同时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些规定以严密的制度保障、严格的纪律约束,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对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的保密责任,有利于打消举报人的顾虑”。
对于规定提高举报人奖励金额的做法,专家们都较为认同。卞建林说,积极开展举报奖励,对举报有功人员及时给予奖励,使奖励制度的激励、补偿、取信等作用得以发挥,以弘扬社会正气、激发群众的举报热情。
举报人担心本人及其近亲属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打击报复,是阻碍群众举报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曲新久指出,规定完善了相应的事前防范、事中保护和事后救济机制,如事中保护机制方面,规定提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检察机关应当采取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等措施。这些机制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保护体系,有效地防范和降低了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被打击报复的风险,有利于为举报人创造良好的举报环境。
宋英辉对规定明确了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10种具体情形,以及对保护措施予以进一步细化的做法非常赞赏。他说,明确哪些情形属于打击报复,可以有效防止举报人被“穿小鞋”却有苦说不出,周密细致的保护措施使得举报人进一步免除了后顾之忧,同时,这些规定也让检察机关的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更有针对性。
“针对隐性报复难以认定的问题,规定明确了打击报复的外延。打击报复既包括直接侵犯人身、财产的显性报复,又包括克扣或者变相克扣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工资、奖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等隐性报复,增强了可操作性,有利于对举报人合法权益进行更为全面的保护。”卞建林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