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安法院“法官醉酒开庭”后又被曝“奇葩裁定书” 涉事人员均被处理

12.11.2017  13:49

  8月22日,湖南永州东安县法院在公开审理一起案件时,主审法官魏凯扬醉倒在法庭上导致休庭。近日,又有网友上传了一份东安县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文中出现将被执行人姓名写错等多处错误。11月11日晚,永州市中级人民对这两起事件的调查处理结果进行通报,魏凯扬被处以行政记大过处分,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免去其职务,并报请县委同意调离法院系统;东安县法院执行局负责人李洪涛,对文书审查把关不严,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根据通报,8月22日中午,东安县法院芦洪市法庭副庭长魏凯扬,应同学杨某某邀请,陪同从广州回东安的同学邓某某、唐某饮酒,导致下午开庭不能正常进行而休庭,违反了工作纪律,损害了法官形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东安县法院决定对魏凯扬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免去其东安县法院审判员、芦洪市法庭副庭长职务,报请县委同意调离法院系统。

  而在“法官醉酒致休庭”后,东安县人民法院再被曝“奇葩裁定书”。有网友上传了一份东安县法院案号为(2016)湘1122执678号的执行裁定书,其中被执行人“彭志杰”、“严洁”的名字,在文中出现了“彭志洁”、“严杰”的写法,性别“女”写成“吕”,“东安县”写成“东这县”。

  在11月11日晚的通报中,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对公布了此事的调查处理结果。经查,东安县法院执行局负责人李洪涛,在担任刘某某与彭某某、严某借款纠纷执行案的审判长过程中,文书审查把关不严,导致执行裁定书出现7处错误。李洪涛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经东安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李洪涛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经东安县法院研究决定,对裁判文书负有校对责任的滕继延同志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东安县法院接连发生工作严重差错和违纪的人与事,暴露出管理不严、监督不力、纪律作风松懈,教训十分深刻,向社会各界诚恳致歉,并将举一反三,认真整改。

  文/北青报记者 黄筱菁

        编辑:张元元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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