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建设市场实行劳务保证金差别化监管
日前,东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缴存的劳务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别化监管,以进一步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据了解,缴存对象为在东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缴存时间是建设项目依法确定承包单位后,缴存标准为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均按工程合同总造价1%的基准比例分别缴存劳务工资保证金。同时,实行劳务工资保证金差别化监管。每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清欠机构根据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的清欠投诉及处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劳务工资保证金实施动态增减,并通过东营建设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对上年度未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且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结果优秀的,免予缴存本年度劳务工资保证金;对上年度发生2次及2次以下讨薪上访投诉的,且处理及时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分别按1%的比例缴存劳务工资保证金;对上年度存在以下行为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本年度按2%的比例缴存劳务工资保证金:因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到省信访局、省清欠办上访投诉的;因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到市信访局、市清欠办集体(5人及以上)上访投诉,且因建筑业企业处置不力等原因造成农民工滞留或连续上访、投诉的;因建筑业企业拖欠,导致发生2次以上农民工上访投诉、且处理不及时的;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造成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发生上述三条之一情形的;外埠企业首次在本市承接工程的;其他严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并在建筑市场信用考核中结果较差的。
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在指定的银行设立劳务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清欠机构办理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手续(政府投资项目向财政部门缴存)。缴存劳务工资保证金时,建筑业企业须从法人基本账户以电汇的方式汇入劳务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后须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清欠机构提供银行汇款回单,以便核对查实。(李炳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