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在公路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的通知
济南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严禁在公路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
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公路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公路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公路建设市场总体呈现良好发展态势。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公路建设项目存在挂靠、借用企业资质投标和施工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建设市场秩序,坚决制止和清理挂靠、借用资质的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严格依法依规从业
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施工,扰乱了公路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滋生腐败寻租空间,给工程质量安全埋下隐患,是一种违法行为。公路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认清形势,依法合规从业,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建设单位要切实承担起建设管理主体责任,严格履约监管,严肃问题查处,着力解决公路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和违规出借资质问题,维护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和施工环境,促进公路建设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二、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招投标制度
对列入各级公路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7号)、《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鲁交规划[2008]140号)规定条件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和内容组织招投标。要严格控制施工能力差和信誉不良的企业进入我市公路建设市场,重点预防和清理挂靠借用资质、串通投标、暗箱操作、转包和非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特别注意把握以下几个环节:一是应根据建设规模和技术难易程度,合理拟定投标企业资质等级要求。只要施工单位依法取得资质,项目满足其相应资质的承包工程范围,原则上都可参与投标,不宜脱离工程实际人为抬高“门槛”。二是应严格资质、人员、业绩审核。严格审核投标人资质证书、近三年业绩情况以及拟投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专业工程师的职称、执业资格、社保缴费和近三年个人业绩情况等;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开标现场亲自签认,投标保证金从企业基本账户转账支付;认真审查投标人设备投入和施工组织方案,特别是主要施工设备、质量与安全保障措施要严格评审,严防招、投、评标走过场。三是落实项目招投标备案管理。工程中标单位确定后,应及时签订施工合同,提交履约保证金(应从企业基本账户转账支付),并按照相应规定和职责权限,及时到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施工合同应明确项目工期、质量、造价、安全等相关要求,明确按约定进行履约检查的内容和频次以及违背投标承诺的违约处罚措施等事项。
三、推行建设项目公开,加强施工现场监管
全面推进实施公路建设“七公开”制度,即建设计划、资金筹措政策、工程招投标过程、施工管理、质量监督、资金使用和工程验收公开,确保全市公路建设市场做到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施工单位要按照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部人员自行组织、实施完成项目结构施工,不得违法分包和转包。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专业工程师等管理人员必须是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且施工期间必须盯靠在现场,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换。施工单位应将项目基本情况、工期、质量、造价、主要人员等事项在现场醒目位置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因辞职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签署意见,按照项目监管权限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更换主要管理人员的,建设单位应将被更换的人员名单抄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依法停止其参与其他工程投标的资格。
建设单位应切实承担起管理主体责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对项目建设调度和日常巡查以及对项目进行过程和阶段性考核,加大项目履约情况检查频率,对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设备投入、监理单位人员到位情况及时跟踪检查,确保工程满足工期、质量、安全相关要求。自第一次工地例会开始,每个项目建设期间,按照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投标承诺等逐项对照进行履约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建设单位发现施工单位存在挂靠、借用资质的,要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制止,并将违法行为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发现建设单位默许施工、监理单位挂靠借用资质,任其转包、违法分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组织专项检查,加大违规惩处力度
从今年开始,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对在建工程项目参建单位资质使用行为开展专项检查。主要检查现场实际施工单位是否为中标单位,项目主要参建人员、入场设备等是否与投标承诺相符,检查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与中标单位之间劳务关系,监理单位有无违反监理工作准则、纵容施工单位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为等。通过查看资料、与现场施工人员谈话了解等多种手段,发现和认定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等问题。
公路建设中存在挂靠借用资质行为的,要坚持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挂靠借用、资质及违规出借资质的单位,其投标中标无效;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应当提出吊销资质证书意见。
五、建立长效机制,维护建设市场秩序
要完善一系列配套措施,真正建立起行之有效的预防机制。一是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管理,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对中标单位要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发现有借用资质的企业,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二是将出借资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企业记入“诚信黑名单”,视情节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况严重的,提出意见,协调资质颁发单位吊销资质证书。三是要进一步强化项目法人负责制,加大对建设单位监管力度,建设单位对借用资质管理不力的,应对相关责任人问责。四是将企业的市场行为列为市场准入和资质动态考核的主要条件,将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与资质使用挂钩,并在评标办法中体现信用评价的奖惩作用。
各单位要严肃对待公路建设中存在违规挂靠、借用资质问题的严重性,在认真进行专项治理的同时,着力建立长效机制,杜绝施工单位挂靠、借用资质行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程序,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推进全市公路建设市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济南市交通运输局
201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