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回应“雷沃重工”诉讼案:查出不符合国家标准车辆三万余台

16.03.2017  03:39

   中国山东网3月15日讯 (记者 杜典) 15日,记者从山东省消协获悉,中消协发布公告回应与雷沃重工诉讼案件进展,表示雷沃重工自查出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车型车辆三万余台,但双方就一些关键问题未达成一致。2017年2月27日,中消协已向北京市四中院提交了9份补充证据。此案现在正在法院审理中。

  2016年7月1日,中消协就山东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沃重工”)等四起被告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正三轮摩托车案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22份证明被告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据。2016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此后,被告雷沃重工多次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

  在此期间,中消协继续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与雷沃重工进行了四次会谈,督促其正视存在问题、对照中消协公益诉讼请求进行整改。

  经过多次会谈、督促,雷沃重工认识到存在的部分问题。通过自查,雷沃重工查出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车型车辆三万余台,其中已经售出两万余台;查出其生产公告撤销车型车辆九百余台,其中已经销售八百余台。

  对照中消协提出的六项诉讼请求,雷沃重工分别提出了处理意见,中消协也表明了相应立场:

  对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已被《公告》撤销及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所有型号产品的诉讼请求,雷沃重工表示已经停止生产、销售被公告撤销的车型车辆、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正三轮摩托车;对于赔偿原告为公益诉讼支付的费用及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雷沃重工没有异议。

  对于消除安全风险、确认被告行为构成《消法》第55条欺诈行为的诉讼请求,双方在消除安全风险的方案、费用承担、告知形式以及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

  鉴于双方就一些关键问题未达成一致,为更好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中消协在进一步调查取证基础上,已于2017年2月27日向北京市四中院提交了补充证据9份。此案现正在法院审理中。

作者:杜典         编辑:李悦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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