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前行政执法“临时工”将调离执法岗位并收回执法证件
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按照“统一部署、分级负责”的原则,从今年3月份开始,我省省、市、县三级政府将同时按照自查、初审、审核、公告四个阶段,开展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清理和审核工作。到11月底前,我省将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告各类行政执法主体和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名称,进一步明确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中之重。行政执法主体是行政执法活动的承担者,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具有执法资格及资格获取是否合法,关系着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效力。今年1月,省政府以“一号文”形式明确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要求对全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进行清理和审核。
“只有行政执法主体才能进行执法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委托行政执法组织不具备这些权利和义务。如果委托行政执法组织在被授权的职权范围内与公众发生矛盾,承担责任的将是其授权单位。”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摸清全省行政执法主体情况不仅是提升全省行政执法水平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行政执法队伍的重要手段。
据悉,本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和审核包括行政执法主体的机构性质、执法主体类别和执法权类别;行政执法主体行使的执法权是否有法定依据,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现行有效,行使的执法权限是否符合法定范围;审核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实施行政执法权的,委托依据是否合法,委托手续是否完备有效,委托权限是否清楚等内容。
此外,全省行政执法人员专项清理工作也将同期开展。按照《山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工勤编制人员以及其他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将调离执法岗位并收回执法证件;对已经开展委托执法活动的受委托组织,因委托执法没有法定依据或者未办理委托执法手续,吊销该组织中已经取得执法证件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并收回执法证件;对未通过执法证件年度审验和因离职、退休、工作调动、岗位调整或者其他原因不在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将注销其行政执法资格并收回执法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