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加强煤炭经营监管

11.01.2017  20:35

    本报见习记者桑志朋临沂报道 山东省临沂市日前印发《临沂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全面加强煤炭经营监管,规范经营秩序,鼓励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办法》指出,在临沂市落地经营的煤炭,应当在储煤场地集中存放和销售,禁止在储煤场地外乱堆、乱放和销售。煤炭经营主体在煤炭装卸、存储、加工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粉尘无组织排放。储煤场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不得设在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地带。已经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储煤场地,应当密闭贮存;道路和场地应当硬化,路面保持清洁。

  《办法》要求,各类煤炭经营主体均应在有资质的社会征信机构建立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信用记录。各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煤炭经营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向社会征信机构开放,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并对违法失信行为予以公示。发生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应从违法失信公示名单中撤销。

  《办法》要求,对于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存放煤炭、煤矸石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由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