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检察院对曲某勇等4人污染环境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07.09.2016  20:35

  ◆凌绫 孙贵东 

  临沂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5年3月~4月,曲某勇、刘某良、张某海未取得环评手续,合伙在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司家庄村租赁厂房进行铁钉镀锌加工,违规将电镀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非法排放到司家庄下水道并流往龙王河内。经检测,排放废水中pH值为3.43,含锌量为571mg/L,超过《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废水排放含锌量1.5mg/L的排放限值380倍以上。

  同年3月~4月,唐某龙未取得环评手续,在司家庄村租赁厂房进行铁链镀锌加工,违规将电镀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非法排放到下水道并流往龙王河内。经检测,排放废水pH值为1.89,含锌量为6580mg/L,超排放限值4380倍以上。

  曲某勇等4人的行为造成龙王河水质被严重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龙王河为临沂市柳清河支流,是下游村庄、农田、养殖、企业的主要水源。经对龙王河因污染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损失价值达141余万元。

  2016年6月27日,临沂市检察院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4名被告对龙王河受污染的生态环境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原状,赔偿龙王河因污染而治污清淤、种植水草等损失141万余元。目前本案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

  此案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后,山东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