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治气再发力 实行补偿金翻番

03.06.2016  16:08

  近日,为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临沂市将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翻倍,基本系数由5 万元/(微克/立方米)调整为10 万元/(微克/立方米)。

  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县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PM2.5、PM10、SO2、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10%。生态补偿资金将依据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计算缴纳或获得生态补偿资金。 

  有关县区缴纳的生态补偿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用于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各县区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统筹用于改善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