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秸秆禁烧出严规

08.01.2016  11:41

  本报记者王学鹏临沂报道 山东省临沂市政府日前印发《临沂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今年起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对重点时段内出现的第一处焚烧秸秆火点,将通报批评相关责任单位,在新闻媒体曝光,并责令该县区政府负责人公开检讨。

  根据《规定》,各县区人民政府是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辖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发布农作物秸秆禁烧通告,健全制度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查处焚烧秸秆行为。市大气污染治理秸秆禁烧与利用小组办公室和各县区政府将分别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焚烧秸秆的行为,对群众举报问题一经查实,由举报人所在地县区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因焚烧秸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县区政府组织对事件后果进行评估,由责任人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提出,对焚烧秸秆火点在10处以上,或出现大面积焚烧秸秆被省、部级单位通报,或因焚烧秸秆严重影响陆空交通安全和空气质量的县区,市政府将对该县区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对焚烧秸秆火点在5处以上10处以下,或因焚烧秸秆被厅、局级单位通报,或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县区,市政府将对该县区政府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焚烧秸秆火点在3处以上5处以下,或被市级以上媒体报道的县区,市政府将责成这个县区政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做出书面检查;对焚烧秸秆火点在3处以下,被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属实的焚烧火点,由市大气污染治理秸秆禁烧与利用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