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纳入质量安全管理
本报济南讯 日前,省政府令《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出台,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农民自建房也要取得规划许可证、按图纸施工、不得使用劣质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由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提供通用设计图集,对施工关键工序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巡查、抽查,参与监督验收。
乡村建设工程,是指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建筑和乡村基础设施工程,《办法》按限额以上工程、限额以下工程两类实行分类监管,其中限额以上工程指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益事业建设工程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不含农民个人自建2层以下住宅工程)。
限额以上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管法变化最大的是限额以下工程。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与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签订工程服务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协议,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通用设计图集,指导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选用合适的设计图纸及其配套基础形式。提供管理和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在施工过程中,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开挖地基、安装预制楼板、拌制混凝土、安装拆卸模板和脚手架等工程施工关键工序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巡查、抽查竣工,并参与监督验收。
另外,对2层以上的住宅、多层或者跨度在6米以上的单层厂房和仓库、加层的扩建工程、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上的独立烟囱、水塔和水池等构筑物,《办法》要求,应当选用通用标准设计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企业进行设计,否则,即便是自住自用,也将被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村(居)应当配备信息员。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等行为,巡查、抽查过程中发现的影响建设工程质量或者安全的情形,将被停止建设,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