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当调整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点的通知
鲁教职字〔2015〕3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职业院校:
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职字〔2012〕3号)精神,我厅拟对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点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一)若学校未申请撤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举办学校及专业备案结果的通知》(鲁教职字〔2013〕7号)公布的专业点继续有效;
(二)在鲁教职字〔2013〕7号公布的专业点基础上微调,不作大规模调整,支持鼓励学校保持合作学校和专业稳定,贯通培养、办出特色;
(三)除个别学校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探索外,国家示范(骨干)性高职院校及已升格的本科高校不再设置新的五年一贯制专业点,但鼓励与中职学校合作举办“三二”连读。
二、基本要求
(一)新设专业
申请新设专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高等职业院校申请新设的五年一贯制专业,应是具有一定办学规模和办学水平的特色专业、品牌专业或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优势明显的专业。
2.中等职业学校与高等职业院校联合申请新设的“三二”连读专业,中等职业学校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省级规范化中等职业学校立项建设单位;
(2)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或立项建设单位;
(3)其他中等职业学校须是我厅公布的“合格”学校,拟举办的专业须获得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或牵头开发编写山东省专业教学指导方案。
(二)调整、撤销专业
1.若学校在鲁教职字〔2013〕7号文件公布的专业点数范围内,申请调整专业,申请替换的专业则不受新设专业条件限制;
2.若学校拟撤销已举办的专业点,须向我厅提出申请;
3.各市教育局、各高职院校要对已经举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专业进行自查评估,对办学条件差、办学质量不高、办学效益低的专业坚决予以停办。
三、其他事宜
(一)需报送的材料
1.山东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点设置申报表;
2.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3.“三二”连读联合办学协议(举办五年一贯制的高职院校不需要提供);
4.各市教育局、各高职院校关于举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正式文件;
5.举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院校联系方式汇总表。
申请新设、调整的专业点,需报送材料1(附件1)、2(附件2)、3和5(附件3);申请撤销的专业点,只需填写材料5(附件3)。其中,材料1、2、3按专业分别填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每个专业点装订1册),左侧骑缝装订、软皮平装(一式1份,《山东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点设置申报表》的封面即为首页,不需再设置其他封面);材料5作为材料4的附件,分别以各市教育局、高职院校为单位上报纸质材料1份。
(二)报送材料注意事项
1.各中等职业学校名称要以《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4年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及招生专业的通知》(鲁教职字(2014)25号)发布的为准,不得使用简称;
2.对中等职业学校已经升格为高等职业院校或并入高等职业院校,仍以原中等职业学校名义与升格后或并入的高等职业院校之间建立“三二”连读合作关系的不予受理;
3.“三二”连读申报材料由各市教育局汇总后统一上报,不受理学校自行上报的材料(包括电子邮件);
4.学前教育、初等教育等师范类五年制专业备案工作按《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师字〔2012〕2号)办理。
(三)报送时间
各市教育局、各高职院校须于2015年3月10日前,邮寄相关材料至济南市历下区南圩门外街8号四楼408室,邮编250014,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email protected],电子版内容、格式要与纸质材料保持一致。
附件:1. 山东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点设置申报表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