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汽车违停收18张罚单扣54分 交警支队认定结果出炉
11日,本报报道《汽车“留守”8个月违停被扣54分》一事,引发市民关注。12日下午,此事有了结果。葛先生汽车所产生的18条违停记录,经济南市交警支队认定后,删除了车辆没有移动时的16条重复记录,保留2条。也就是说,葛先生汽车违章扣分54分改为6分,罚金3600元改为400元。
根据济南市交警支队对此事的认定结果,葛先生的汽车停放在解放路中豪大酒店南侧花砖路上的16条违停记录认定为1条。也就是说,经过调查车辆行驶轨迹,交警认定车辆停放后没有再移动,故15次为重复记录,进而撤销。而葛先生在山东金融超市南侧花砖路上的2条违停记录,济南市交警支队认定为1条。
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新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车辆停在同一个地方没有移动过应当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
此前槐荫交警大队电警室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也透露,一辆车因违停被抓拍后,24小时内如果再次被抓拍,或被交警贴了罚单,即使违停地点不同,也只审核通过一次。理论上,如果一辆违停车在同一地点停放多日,抓拍多次后也只审核通过一次。“不过,现实中,这样一般将会被拖车”
13日上午,葛先生给记者发来“未处理违章”截图,称网上的扣罚记录也已更改,他计划周一去交警大队处理违章。
【追问】
车没动过为何还被重复贴条?
交警回复:执勤交警非一人且车上未见前一次的罚单
既然交警最终认定,葛先生的汽车停在中豪大酒店南侧花砖路期间并没有移动,那为何会有15条重复违停记录?
历下交警大队宣传科吴先生说,葛先生的车辆违停记录不是巡逻抓拍车所拍,而是人工抓拍处罚。
“每次我们去贴条时,车上原来的罚单并不存在,如果存在,我们不会贴第二次。每次现场拍的照片都很清楚。违法抓拍有3张照片,车头、车尾和贴罚单的车身各拍一张。”吴先生说,每天的巡逻警力也是不一样的,执勤交警不是一个人。
此前采访中,历下交警大队潘先生曾说,每天有不同的民警在拍违章,如果车上没有罚单,才会出现多次被贴罚单的现象。“(抓拍的照片显示)车上不存在多张单子,如果存在多张单子,我们的(抓拍)图片应该能显示出来,如果车上存在两张单子,我们的(抓拍)图片(在系统中)也审核不过去。”吴先生说。
葛先生曾告诉记者,他出差回来时就看到车上贴着一张罚单。他的车被贴的另外17张罚单去哪了?
“罚单被人撕或者因天气原因被风吹掉,这种情况都可能存在。”吴先生说。也有交警对被风吹掉的可能性提出质疑,罚单用的是双面胶,除非风很大才能刮掉。
“他们天天换新罚单。”葛先生猜测。针对家人有没有去撕罚单,葛先生称:“没有。”
对于撕罚单一事,历下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回应称,交警不会撕罚单。
交警有义务提示车主吗?为何没有短信通知?
交警回复:法律没有硬性规定,在完善便民举措
这件事报道后,不少市民质疑,车主被贴这么多罚单,其间交警给车主打过一次电话车主没接到,为何车主也没有收到短信提示?交警有没有义务提示车主?
车主葛先生告诉记者,关于这批违停记录,他没有收到短信提示,不过,以前他曾收到过车辆超速的提示。
记者获知,车主能不能收到短信提示,和交警抓拍方式有关。吴先生介绍,现在济南市100条禁停道路上已启动巡逻抓拍车,抓拍违章后及时上传,如果车主登记电话正确且仍在使用,车主就会立即收到短信提示。有交警业内人士称,交警人工抓拍的违章,车主无法收到短信提示。
吴先生告诉记者,如果车主违章达到一定程度,交警会给车主打电话,葛先生也称曾有一个交警的未接电话。如果车主注册了济南交警有关的APP或关注了微信公众号,可以随时获取有关违章的信息。
交警有没有提示违章车主的义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05号令)》第二十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王新亮介绍,法律用语都很严谨,这条法律中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该”,就是说交警可以这么做,也可以不这么做。交警业内人士称,法律中没有强制性规定,交警提示违章车主属于便民举措。而且根据新的道交法的规定,驾驶员或车主有查询车辆违法记录的义务。
记者在网络上搜索相关内容时,发现曾有外地市民因重复扣罚发生没有收到交警提示而将交警告上法庭的案例。在一些判决的司法案例中,交警的这种说法得到了司法部门的支持。
故意长时间违停交警如何处理?交警回复:拖车!
此次报道中,葛先生汽车产生的18条违章记录,被交警部门删去了重复的16条扣罚记录。
有市民脑洞大开,提出这样的疑问:如果有人知道不动车辆将车长时间违停在一个地方,最后交警只会扣车主一次分罚一次钱,而故意这样停车,交警会怎么处理?
对此,历下交警大队工作人员称:“拖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交警部门可以采取拖车行为,并非只有罚款一种处罚措施。”
● 编后
可走可不走的一小步
真正决定温度
一场黑色幽默终于迎来了皆大欢喜的结局,虽然“贴在车上的罚单如何失踪”依然是“罗生门”,双方到底也握手言和,估计从中都能总结出不少经验教训。但是设想一下,假如车主葛先生没有漏接交警的那个电话,又或者交警部门在第一次电话未打通的情况下,坚持再打第二次,第二次不通再打第三次,直到联系上车主,通知其将车挪走,最终可能也就没有这么多条违法记录和后来的“罗生门”了。
当然,我们不能为此苛责交警,毕竟法规的白纸黑字明示,交警可以通知驾驶人违章情况。“可以”二字说明这属于提示性规定而不是硬性规定:通知,当然更好;不通知,不违法。但是,就如法律不会规定我们要如何做个好人一样,作为公权力的执行者,怎样执法才更有温度,不会有具体的规章制度去规定。面对执法对象时,能不能在遵守程序规定的前提下,多一点耐心,为对方多做一点,走出那可走可不走的那一小步?毕竟,这才是决定温度的所在。
作者:黄敏 郑楚翘   网络编辑:李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