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问题发布意见

17.12.2016  17:09

  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钢铁、煤炭去产能是重中之重。随着相关进程的推进,其伴生的金融债权债务问题也逐渐引发关注。对落后产能和“僵尸企业”压缩、退出贷款后,如何维护金融债权?对有发展潜力、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来说,如何通过金融手段帮助其渡过难关?

  12月16日,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问题的若干意见》,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严控违规企业信贷

  压缩落后产能贷款

  《意见》对违规新增钢铁煤炭产能的项目、企业以及落后产能、“僵尸企业”实行严格控制。

  具体来看,对违规新增钢铁煤炭产能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律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对违规新增产能的企业,停止贷款。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落后产能企业,或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生产、技术等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或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僵尸企业”,以及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

  对于压缩退出贷款后,如何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法债权的问题,《意见》提出,要依法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以债务和解、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等方式依法维护金融债权。

  “在钢铁煤炭去产能过程中,逃废债的常见方式有3种。”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一是部分地区和企业借转型、转产之机悬空金融债务;二是通过转移、出售企业有效资产逃废金融债务;三是组织破产逃废金融债务。

  为此,《意见》要求,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组织银行业协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及时制止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并向地方政府报告;对于拒不纠正的企业,组织实施停止贷款、停止结算等制裁措施,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失信惩戒机制实施联合惩戒,切实遏制逃废金融债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