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文化法治,为产业保驾护航
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迅猛,而新技术、新媒体的飞速进步无疑给文化产业的腾飞插上了翅膀。然而,随着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言论侵权、新媒体的著作权侵权、电视节目模式的版权侵权等问题也屡见不鲜。这些问题的出现,凸显了我国文化法治所存在的诸多不足。那么,如何认识文化法治的严峻现状?如何推动文化法治的进步?我国法律又是否能够借鉴国外立法经验?
我国文化法治面临严峻现状
2015年3月3日,由《中国新闻出版报》和《中国版权》杂志联合评选的“2014年度中国版权10件大事”在中国版权服务年会上揭晓,其中包括:开展第十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网络字幕组”侵权盗版行为被查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颁布,对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的方式等进行了规范;琼瑶诉编剧于正抄袭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这些事件的入选,实际上从一个侧面展现了我国从新闻、出版、电影、电视,到互联网、新媒体等普遍存在着的版权侵害问题。“人们在生活中看到,文字作品、音像制品等盗版普遍存在,不仅严重地损害了创作者和投资者的利益,更打击了他们的创作动力和积极性。”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教授李明德说,这一方面缘于公众的知识产权和维权意识普遍比较淡薄,致使知识产权保护的氛围不浓厚,另一方面是维权成本太高、打官司“得不偿失”。
与之相应的是我国文化法治的严峻现状。近日,文化部部长雒树刚公开指出,文化法治建设还存在着文化领域的立法数量总体偏少、文化立法层次仍然较低、文化建设各领域立法不平衡、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力度不够等一系列问题。
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文化传媒与知识产权专业律师王军表示:“文化市场的飞速繁荣,催生了很多新兴的媒体平台、创新手段、创意模式和创作成果。它们为整个文化市场带来生机,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比如,电视节目模式的版权保护问题、网络言论侵权问题、新媒体传播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技术革新过程中的专利侵权问题、知识产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交织的问题,等等。”
李明德说:“一些著名的网站,未经许可刊发了100个人的文章,却只有1个人将其诉至法院,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执行,则惩罚力度不足以扼制侵权。违法成本低,还容易让市场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风气。”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姚欢庆谈道,与文化市场关系最密切的法律制度就是知识产权制度。“然而,知识产权制度是随着新技术变化而不断发展的法律制度,更容易落后于时代。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制度的很多方面都面临新的挑战。”
的确,随着复制、转发等变得越来越容易,以及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的日益发达,人人都可以成为共同侵权的主体。
“由于微博、微信与生俱来的社交媒体属性,当著作权人将作品发布到微博上以后,其他人的转载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有探讨的余地。另外,‘今日头条’案引发的新闻深度链接问题、腾讯与360的反垄断诉讼等等,都是与文化市场发展息息相关的法律实践问题。”姚欢庆说,自媒体传播的复杂性导致了法律定性的困难,而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新情况的不断出现又让法律随时处于滞后的状态。具体到实践,在更多方面都可以看到法律体系亟须完善。
为法治的完善预留必要时间
一方面是文化法治还存在的不少漏洞,一方面也必须看到我国在文化领域的法治建设不断进步,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文化法治建设屡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2014年,北京、上海、广州相继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同年,“文化法制专家委员会”制度建立,专家学者成为协助提升文化立法科学性、合理性的重要力量;2015年4月22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就规范网络转载行为出台了9条新规;5月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召开了全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法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此后,总局再次下发了《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5月19日,文化部在京召开全国文化法治工作会议,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文化法治工作的思路和重点任务……
“关于法律体系我们也许不应该简单的用是否‘健全’来概括。成文法的立法特点之一就是法律与实践需求之间的相对滞后。不可否认,对于文化市场的法律规制,近些年来是在逐步进步的,规范力度是逐步强化的,并适度地兼顾了立法的前瞻性。”王军说。
姚欢庆表示:“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都正在进行或完成了多次修订,各个相关的行政立法、司法解释也不断出现,逐渐涉及综艺节目、网络著作权保护、网络信息传播、文物拍卖、数字出版等多个领域。可以说,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立法速度还是比较迅速的。”
业内人士认为,如果说文化领域有一些问题是法律规制的“空白地带”,那么其中大多数都会与产业“新生儿”有关系,但随着法律规范的迅速完善,这种“空白”应该是暂时性的。
王军举例:“比如综艺节目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最近几年,一些综艺节目被相继引进到我国文化市场,其中的一部分更成为收视佼佼者,在综艺节目繁荣的背后,巨大的利益空间也吸引了一小部分潜在侵权主体蠢蠢欲动,这就为文化市场的规范提出了新课题——如何界定和保护附着于综艺节目的相关权利。而近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出台,显示了法律规制的眼光日渐紧密地追随市场变化,法律的规制方向因市场变化而及时跟进,这个态势是十分积极的。我们也需要为‘完善’和‘发展’预留出必要的空间和时间。”
文化立法要注重科学性和民主性
社会对文化立法的新突破给予很大的关注和期待。王军介绍,文化产业内,进入立法进程的法律法规逐渐增多,而且呈现出较强的专业行业领域的针对性。比如,《电影产业促进法》其实在几年前就提出了草案,而目前《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产业促进法》《公共图书馆法》也已经列入立法范畴,其中一些立法草案甚至已经初具规模。“对于这些法律的确立,从整个行业上来看都是值得期待的,这些法律的最终确立及出台将为文化行业相关领域的规范操作带来重要积极意义。”
然而,正如社会所普遍期待的,文化立法需要更加注重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立法质量。业内人士指出,法律法规应当准确反映和体现文化工作的规律,同时遵循立法工作的规律;文化立法也应当真正反映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愿、充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各项文化权益和根本利益。
李明德建议,在文化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的过程中,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充分征求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同时可以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国家在制订法律法规时,应少一些管理色彩,多一些服务意识,多为企业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和法律环境,让市场主体自由竞争。
众所周知,文化产业具有非常强的本土性,中国的文化立法需要立足本土,结合中国自身的特点进行。但专家提醒,这一点不应当成为拒绝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的借口。
姚欢庆说,从国外文化产业的发展实践和立法经验来看,有几点值得我们借鉴:一是政府应当为社会提供一个市场先行、技术中立的法制环境。政府的知识产权政策和文化促进政策只能是辅助性的,真正为社会提供文化发展和技术创新的是市场主体,因此,编制战略和制定政策时应当明确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为市场提供一个技术中立的法制环境,让市场主体自己去形成竞争力。二是在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中应该重视司法中的指导性案例,如腾讯诉360案件,对于即时通讯以及互联网产业中垄断的判断标准必然产生直接而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