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序号2)整改情况公示

26.11.2019  03:21

根据《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规定》,现将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序号2)的整改落实情况公示如下:

一、反馈问题

个别谈话中一些领导同志反映,多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嘴上喊着转型升级,实际上仍然偏重GDP,在发展方式和产业选择上仍然“路径依赖”,在上项目、搞建设时习惯“先上车,后补票”,往往要求环保“让让道”,简单粗放的发展方式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

二、整改目标

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着力构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长效机制,与相关政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良好的协调联系、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会商等机制,形成密切配合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三、整改措施

(一)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认真落实《山东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坚持“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工作原则,强化与纪检部门、公安机关、法院、环保部门联勤联动、密切配合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

(二)着力服务和保障深入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制定出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努力为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保驾护航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把依法推进环境资源问题整治作为重点内容,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积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坚定不移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和生态保护的刑事犯罪,形成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强大威慑力,建立健全破坏环境资源犯罪重点打击、综合整治、修复补偿“三位一体”办案模式。聚焦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等重点领域,集中开展环保领域公益诉讼攻坚战。

四、整改完成情况

省检察院认真落实《山东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坚持“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工作原则,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着力构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长效机制,切实强化与有关部门的联勤联动、密切配合。2018年5月,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会签了《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试行)》,建立协调联系、信息共享、案件会商机制,推动形成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力。2018年7月,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法院、省公安厅会签《山东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2019年7月,与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会签了《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10月会签了《关于加强2019-2020年秋冬季生态环境联勤联动执法的联合公告》,以部门联勤提高执法效能,以部门联动提升打击合力,形成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2018年5月21日,制定出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努力为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保驾护航的实施意见》,把依法推进环境资源问题整治作为重点内容。后又相继制定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意见》等文件,围绕扎实推进宜居宜业生态环境建设,强调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2018年8月,专门出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意见》(鲁检发〔2018〕17号),明确了4个方面16项具体措施,着力抓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服务和保障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落实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持续加大司法办案力度,坚决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和生态保护的刑事犯罪,形成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强大威慑力。聚焦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等重点领域,集中开展环保领域公益诉讼攻坚战、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等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扎实践行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理念,完善重点打击、综合整治、修复补偿“三位一体”办案模式,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中,将恢复被破坏的环境作为行为人具有悔罪表现的重要情节,将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损失降至最低,确保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生态。认真落实与省法院、省财政厅等部门会签的《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在工作中严格督促落实文件规定,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

现此项任务已整改完成,拟申报销号,公示期为11月25日至11月29日。监督电话:0531-83011029(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