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司法评估、拍卖机构备案的公告

03.09.2014  20:1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请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等级的评估和拍卖机构于2013年11月30日前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作为山东省人民法院委托司法评估、拍卖备案机构,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详情请咨询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11月6日           

责任编辑:山东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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