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一把弹弓引发的犯罪

15.06.2015  12:14

一把自制的弹弓,随手捡起的路边碎石,谁能想到,这些简陋的“装备”竟然是密封得严严实实的车窗玻璃的克星?凭借这手“绝活”,李某伙同其狱友苏某用随身携带的弹弓以打玻璃的方式盗窃财物,行窃多次,数额巨大,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该案被邹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李某系累犯,与狱中曾结识的苏某预谋盗窃。2014年3月,被告人李某、苏某预谋后打的窜至某集团生活区,苏某负责望风,李某用随身携带的弹弓打碎停放在生活区内的十二辆汽车玻璃,盗窃车内财物。其中,从宋某停放在楼下的轿车内盗窃手机两部,现金2000余元。两人见周围无人看管,便放开胆子继续行窃,又从该小区住户王某放在楼下的轿车内盗窃现金3000余元。经过前面的几起行窃,两人手法十分熟练,从砸窗到偷走财物不过10秒钟。李某与苏某见仍无人发现,便以侥幸心理又从该小区住户孙某停放在楼下的轿车内盗窃现金500余元。犯罪嫌疑人李某、苏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合计14000余元,给被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李某及其同伙苏某利用携带的弹弓以打玻璃的破坏方式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李某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苏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李某、苏某出狱后不思悔改,无视国家法律,肆无忌惮地实施犯罪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李某、苏某盗窃案警示我们,车主的任何疏忽都会给犯罪分子带来可乘之机。为确保爱车和车内财物的安全,提醒每位车主要养成良好的停车习惯,不要将贵重物品放置车内、暴露给犯罪分子,提高防范意识,谨防爱车和车内财物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