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新规 企业不能因职工要求涨薪炒职工鱿鱼
27.11.2016 14:08
本文来源: 东营网
自1995年以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已在山东推行了20多年。但在现实中,往往存在职工“不敢谈”的现象。26日,《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出炉。该条例中规定,职工方协商代表参加工资协商以及参加有关的会议、培训,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而且,企业不得因协商代表履行职责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考虑到山东大型企业集团较多,每个企业的职工人数也很庞大,上述条例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人数只规定每方至少三名,没有规定上限,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也就是说,同一个企业的职工们最少只需推选出三名职工代表,就能和所在企业坐下来谈“涨薪”的事儿了。
如果不懂怎么协商,还能请律师帮忙。上述条例中规定,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作为本方的协商顾问。
不少职工在面临工资协商时,往往“不敢谈”,怕企业因此给自己“穿小鞋”。为此,上述条例中规定,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以及参加有关会议、培训等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企业也不能因协商代表依照该条例履行职责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近年来,在山东,中小企业数量激增,工业园区迅速崛起,尤其是建筑、物流、餐饮、服务外包等行业,企业规模比较小,协商主体不健全,不具备单独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条件,导致企业间用工无序竞争、职工频繁跳槽等现象较为严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上述条例中专设一章,对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作出了规定。具体来说,该条例中规定,行业聚集或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可以就本行业或本区域的职工工资水平、劳动定额、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支付时间等相关事项,展开行业性或者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本文来源: 东营网
27.11.2016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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