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多缴所得税问题的原因分析
阳谷县审计局 程蕾
近年来,笔者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企业多缴、错缴税的情况也普遍存在,许多符合条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没有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条件。 现就企业多缴所得税问题分析如下:
(一)税收优惠措施未充分使用
税收优惠体现国家的产业导向,站在纳税人的角度应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研究,将税收优惠用充分,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但由于企业对日益多变的税收政策往往缺少了解,不知如何使用,或者就一直沿用旧的税收政策,从而错过对国家最新的税收政策优惠措施的把握,增加企业的运作成本。比如说某小型微利工业企业(不是非居民企业)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某经营年度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在纳税申报时该企业就计算如下: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0万*25%=5万,其实自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正确的计算应为: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0万*50%*20%=2万,从而多享受3万的税收优惠。又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企业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再比如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这一比例是70%。
(二)纳税人不经意放弃了权益而导致多纳税款
部分企业对税收优惠措施不知晓,导致放弃了税收优惠的权利;部分企业财产损失、减值准备等超出申报期而不能扣除;有些企业的增值税发票上的进项税额未在规定的期间去税务机关认证,因而得不到抵扣;有些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为及时确认,结果被税务机关查出以前年度不允许弥补的亏损,当然也不允许享受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有些企业发现多缴税款却没及时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人放弃权益还有一个普遍的问题,就是时间性差异的纳税调整及所得税会计问题。每年1至5月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企业申报所得税时纳税调整的项目有几十项之多,其中永久性的差异项目很少,多数是暂时性差异。例如,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差异、资产减值准备的差异、广告费差异、固定资产折旧差异等均属暂时性差异,实际纳税申报中大多数企业自动放弃调减纳税的权利。纳税人应采取纳税影响会计法(债务法,即当税率发生变动或开征新税时,应当对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即递延所得税的账面余额按现行税率进行调整,使之能真正反映未来收款的权利或付款的义务。在转会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时也按现行税率计算)核算明细核算各项暂时性差异,当然没有核算能力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建立跨期纳税调整台账或备查登记(一般采用Excel表格)。
(三) 纳税人因违反税法而被加收罚款和滞纳金
虽然说罚款和滞纳金不属于税款的范畴这里之所以将其纳入“税”的范围,是因为罚款和滞纳金属于可以避免的额外负担。查看近几年的偷税案件,不难发现偷税越多的企业,多缴税也就越多,因为偷税者将注意力放在如何造假上,却忽视了对税收政策的研究。例如税法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某内新办的符合条件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当年即获利100万,应从当年开始计算“二免三减半”期。如果企业多发100元的工资,或者发生一笔公益性捐款,或者伺机扩大再生产,增加就业人员则可以推迟享受优惠的时间其优惠数额就可不是个小数了。由于会计差错,导致税务机关有时错误适用税收政策,错缴情形也并不鲜见。也有不少企业放弃权益多缴所得税。至于纳税人额外地承担罚款和税收滞纳金,更是不应该出现的事情。解决这个问题的出路有三条,一是不断完善税制。使税制更合理、更简化,更具操作性;二是严格执法的同时加强纳税宣传和纳税服务;三是开展纳税自查和纳税筹划。
(四) 纳税人因会计差错导致多纳税
税务机关以税法为依据,税法站在国家的角度当然希望尽量把应收到税款都一次性收上来,然而会计处理则有其必须遵循的会计准则,在经济业务处理上往往与税法不一致,因而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后都或多或少按税务机关要求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把少缴的税款补上。比如说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法商业目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对应当补正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的纳税年度次年6月1日起至税款补缴之日止的区间,按日加收利息加收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且利息按照税款所属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缴税款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再比如,某家保健品生产企业,采取“买五送一”方式销售产品,对赠送的一盒保健品,视同计算了增值税,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又视同销售计算了资产转让所得。其实这是对经济业务、会计处理及税收政策的误解。这本来不是捐赠业务,而是一笔折扣销售业务(又叫商业折扣,即销售额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销项税额)。如果在没有销售保健品前提下,对外赠送保健品用于促销,则账务和会计处理同样的。在销售保健品同赠送保健品是同一对象时,应按折扣销售处理,即在不改变销售价格,将一盒保健品的价格折算成折扣率,将折扣金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并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