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呼吁企事业单位内保条例需上升为“内保法”
28.04.2015 18:59
本文来源: 山东华网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实施至今已经超过10年,有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进行修改与完善。对《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修订,可考虑将相关配套部门规章一并规定其中。适当的时候,在条例基础上,上升为“内保法”,使其具有更强的约束力
与医院和校园有关的安全事件,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最新一起伤医事件发生在4月18日晚,在浙江省湖州市中心医院,一名值班医生被醉酒病人及其同伴殴打,鼻骨骨折,鲜血直流。 而在贵州省遵义市,一起普通刑事案件发生在一所中学门口附近,也被描绘成“中学门口发生恶性伤人事件”。有媒体联系警方,证实案发地距离学校门口还有一段距离。 多位专家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像学校、幼儿园和医院等场所,一旦发生安全事件,容易引发公众的恐慌和担忧,影响社会稳定。所以,确保这些地方的安全,应该说是任何国家治安防范的重点目标。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多发安全事件 浙江省湖州市中心医院内发生的伤医事件,事前并无征兆。 据媒体报道,4月18日晚10时许,湖州市中心医院急诊科接诊一名酒后手部外伤患者,姓高。一起来的还有他的两名同伴。他们都喝了不少酒。急诊室医生查看病情后通知骨科会诊。骨科值班医生朱医生在接到会诊通知后,赶到急诊室。 朱医生检查发现,患者需住院进行修补手术,随后为患者进行手腕伤口的清创包扎,并开出住院单,让患者同伴办理住院手续。接着,朱医生通知手术室做好手术准备,并把病人带回骨科病区。 准备手术的过程中,患者要求立刻动手术。没有得到满意答复后,患者及陪同者殴打了医生。经诊断,朱医生脸上有瘀青和损伤,鼻子严重受伤变形,鼻骨骨折。 医院报警,当地警方派民警赶赴现场。次日,患者因为殴打他人,被警方治安拘留9天,并处相应罚款。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统计,2012年,全国共发生恶性伤医案件11起,造成35人伤亡,其中死亡7人,涉及北京、黑龙江等多个地方。 据中国医师协会不完全统计,2013年,全国影响较大的伤医暴力案件共有16起。 与之类似,校园安全事件也呈多发趋势。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其中包括: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电信、邮政、金融单位等。 因此,无论是发生在医院的案件,还是发生在幼儿园和校园的案件,都属于“发生在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案件。 国家行政学院应急管理教研部主任龚维斌教授对《法制日报》记者说,正因为如此,这些案件容易引发公众的担忧,值得高度重视。 相关条例在一些地方未切实执行 对此类安全事件,我国历来非常重视。 2013年10月25日,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发生一起患者刺伤医生案件,3名医生在门诊为病人看病时被一名男子捅伤,其中耳鼻咽喉科主任医师王云杰因抢救无效死亡。 2013年年底,11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2014年2月17日上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北满特钢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孙东涛在出诊过程中被一名男子用钝器猛击头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件发生后,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发表声明称:“不管该事件是因何而起,我们认为:在医疗机构发生如此残忍的事件,都是对法律的亵渎和对医疗秩序的严重破坏!我们敦促公安机关尽快查明事实,从重从快打击伤医事件!” 2014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给量刑判罪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在此之前开始的为期一年的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公安机关办理涉医刑事案件639起,刑事拘留657人,查处涉医治安案件2034起,治安管理处罚2061人。 校园安全事件与此类似。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教育部、公安部等部委单独或联合下发多个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规范性文件。 对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一位不愿具名的教授向记者表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治安形势因为经济转轨、社会转型,一直面临着比较严峻的局势。而现行的安全防范模式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日益开放、动态化、复杂化的社会治安环境。 此外,这名教授告诉记者,国务院2004年出台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明确规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但实践中一些企事业单位并没有切实执行该条例,进而建立完善的内部防范制度,加之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或作用,导致这些场所在出现威胁时不能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单位需要结合内保工作实际设置或明确内保工作机构,配备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龚维斌认为,学校、幼儿园之所以容易发生安全事件,正是因为这些企业事业单位平常疏于防范。 龚维斌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在新型城镇化、大规模人口流动背景下,社会治安形势比较复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能单靠哪一方,政府、学校和家庭都应该参与其中,“齐抓共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须设保卫机构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实施至今已经超过10年。 前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认为,这部条例有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进行修改与完善。 实践中,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也发现了这个问题。 去年11月,江苏省公安厅副厅长陈逸中受江苏省政府委托,向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作关于《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草案)》的说明时指出,《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已经颁布实施10年,一些条款存在着与形势发展要求和基层执法实际不相适应的状况。 陈逸中表示,当前,企业事业单位的属性和所有制形式日益呈现多样化的趋势,但由于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对单位应当承担的内保责任义务、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以及违法责任等规定得不够明确具体,容易导致执法过程中不作为或乱作为的现象发生。 前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对《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修订,可考虑将相关配套部门规章一并规定其中。适当的时候,在条例基础上,上升为“内保法”,使其具有更强的约束力。 这位教授表示,目前各地都在进行探索,有的出台了关于处置医院突发事件的程序规定,有的出台了关于校园安全的强制性标准,条件成熟的时候,地方可以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的政府规章。 这位教授建议,具体制度设计包括,进一步明确各责任主体各自的职责;明确治安保卫单位必须设置保卫机构,配备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治安保卫人员,进一步明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实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 这位教授表示,必须采取常态的防控手段,即逐步建立起打、防、管、控立体化的综合性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才是有效遏制和预防犯罪,确保社会治安秩序长期稳定的惟一选择。 记者本文来源: 山东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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