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 清理无谓证明手续
29.09.2016 17:44
本文来源: 半岛网
方案要求,将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服务指南,服务事项涵盖政策支持类、法律和信息咨询类、知识产权保护类、就业技能培训类、公共教育类、劳动就业类、社会保障类、医疗卫生类、住房保障类、文化体育类、扶贫脱贫类、公用事业类、公共安全类、环境保护类等项目。
2016年12月底前,公开省直部门(单位)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服务指南;2017年5月底前,公开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服务指南,同时,公开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清单。
清理各类无谓证明和繁琐手续
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予以取消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等工作,最大限度地精简各类证明、盖章环节和申请材料。(1)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予以取消。确需申请人提供的,要严格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作出具体规定,必要时履行公开听证程序。(2)申请材料为本部门(单位)或本系统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书,以及可通过与其他部门(单位)信息共享获取有关信息的,可要求只提供批准文件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证照或批准文书原件、复印件。(3)本部门(单位)或其他部门(单位)已在上一环节收取的申请材料,本部门(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4)探索实行由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并进行公示、办事部门先予以办理的办法,并相应加强事后核查与监管,进一步减少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提高办事效率。
清理年检和政府指定培训
没有法定依据的年检和我省自行设定的年检原则上予以取消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对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行政权力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对相关证照的年检,以及与证照核发、年检等挂钩的政府指定培训等进行清理。(1)没有法定依据的年检和我省自行设定的年检原则上予以取消;确需年检的,应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对必要性进行充分评估论证。(2)延长检验周期,尽量减少一年一检情况。(3)改变管理方式,推动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公示。(4)没有法定依据、与证照核发和年检挂钩的政府指定培训予以取消,对保留的政府指定培训予以规范。
推进网上办理和网上咨询
提高全流程网上办理率,减少办事人到现场次数
加快推进省、市、县(市、区)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现政务服务互联互通,推行实体服务大厅、网上服务大厅、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相结合、相统一的综合服务,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多样化服务。持续推动公共服务事项、行政权力事项上网运行,提高全流程网上办理率,减少办事人到现场次数。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全程在线咨询服务,及时解答申请人疑问,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以及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
《山东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央、省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群众需求和群众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服务便民利民、办事依法依规、信息公开透明、数据开放共享为原则,着力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切实解决“办证多、办事难”问题,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公平、可及的服务。
本方案所称公共服务事项,是指以满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生存、生活与发展等具体需求为目的,使用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提供的服务项目,以及与行政权力运行相关的中介服务项目。
本方案所称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涉及公共服务事项、行政权力事项的过程中,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优化服务流程的具体举措。
二、主要任务
(一)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服务指南
1。事项梳理范围和内容。省、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单位)、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单位)、事业单位、群众团体要结合部门(单位)主要职责,全面梳理本部门(单位)、本行业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一是创新创业方面,主要包括政策支持类、法律和信息咨询类、知识产权保护类、就业技能培训类、其他类等项目;二是日常生产生活方面,主要包括公共教育类、劳动就业类、社会保障类、医疗卫生类、住房保障类、文化体育类、扶贫脱贫类、公用事业类、公共安全类、环境保护类等项目;三是涉行政权力运行方面,主要包括政府部门批准的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机构,提供的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类项目。
县(市、区)要按照上述事项梳理范围和内容梳理乡镇(街道)实施的公共服务事项;同时,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有关要求,一并梳理乡镇(街道)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
2。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编制要求。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要求的公共服务事项要全部列入目录;没有文件规定,但群众有需求且近年来一直办理的服务事项,列入目录再相应完善依据。已经列入行政权力清单的事项,属于本方案公共服务事项范畴的暂不梳理,今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已经列入政府部门责任清单中的公共服务事项,一并按本方案要求梳理,列入目录。
部门(单位)直属机构、所属事业单位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由部门(单位)牵头梳理编制,列入部门(单位)目录;相关企业以及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梳理编制,列入行业主管部门目录;多个部门(单位)共同实施的公共服务事项,列入牵头部门目录;省以下国家安全、地方税务、盐务部门(单位)的公共服务事项,由省安全厅、省地税局、省盐务局分别牵头梳理编制,列入市、县(市、区)目录。
3。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编制要求。服务指南是服务对象接受公共服务的指引。向社会主动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要加大信息公开、媒体宣传力度,确保服务对象知情权,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服务指南;依申请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要按照便民原则逐项编制服务指南。服务指南一般要列明事项名称、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办理条件及申请材料、基本流程、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咨询方式等内容,并细化到每个环节。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服务指南还应列明的其他内容,增强实用性。其中,办理条件及申请材料要依法依规逐项列明,原则上不得出现兜底条款;基本流程要具体翔实,一目了然。
4。目录和服务指南公开。县级以上公共服务事项目录要通过政府和部门(单位)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公开;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行政权力清单的公开形式由设区市统一确定。服务指南要在政务服务大厅摆放。
5。责任部门。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服务指南编制的指导、目录汇总公开工作;其中,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事项目录、行政权力清单的编制公开和服务指南的编制指导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服务指南编制公开工作。
6。完成时间。2016年12月底前,公开省直部门(单位)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服务指南;2017年5月底前,公开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服务指南,同时,公开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清单。
(二)清理各类无谓证明和繁琐手续
1。任务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等工作,最大限度地精简各类证明、盖章环节和申请材料。(1)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予以取消。确需申请人提供的,要严格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作出具体规定,必要时履行公开听证程序。(2)申请材料为本部门(单位)或本系统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书,以及可通过与其他部门(单位)信息共享获取有关信息的,可要求只提供批准文件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证照或批准文书原件、复印件。(3)本部门(单位)或其他部门(单位)已在上一环节收取的申请材料,本部门(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4)探索实行由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并进行公示、办事部门先予以办理的办法,并相应加强事后核查与监管,进一步减少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提高办事效率。
2。责任部门。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政府法制机构牵头本级证明、盖章环节和申请材料的清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证明、盖章环节和申请材料的清理工作。
3。完成时间。(1)清理证明、盖章环节和申请材料与编制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服务指南工作同步进行。(2)2016年12月底前,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部署开展申请人书面承诺制试点工作。
(三)清理年检和政府指定培训
1。任务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对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行政权力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对相关证照的年检,以及与证照核发、年检等挂钩的政府指定培训等进行清理。(1)没有法定依据的年检和我省自行设定的年检原则上予以取消;确需年检的,应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对必要性进行充分评估论证。(2)延长检验周期,尽量减少一年一检情况。(3)改变管理方式,推动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公示。(4)没有法定依据、与证照核发和年检挂钩的政府指定培训予以取消,对保留的政府指定培训予以规范。
2。责任部门。各级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成时间。2017年6月底前,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通过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保留的年检事项,完成与证照核发、年检挂钩的政府指定培训清理、规范工作。
(四)大力推进服务方式创新
1。任务要求。(1)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政务服务大厅管理,推行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市、县(市、区)部门(单位)因专业性强、业务量大或场地有特殊要求,经本级政府同意单独设立的政务服务大厅,可加挂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牌子,接受同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考核。规范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职责。(2)加快政务服务大厅功能升级,推动依申请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进驻办理,探索将部门(单位)分设的办事窗口整合为综合窗口,变“多头受理”为“一口受理”。(3)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次告知、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等制度,积极推行一站式办理、上门办理、预约办理、委托代办等服务,消除“中梗阻”,打通群众办事“最后一公里”。
2。责任部门。各级政府办公室(厅)、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机构编制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成时间。(1)2017年6月底前,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公共服务事项进驻部门(单位)政务服务大厅;2017年9月底前,市、县(市、区)公共服务事项进驻本级政务服务大厅。(2)2017年12月底前,完成规范政务服务职责等工作。
(五)扎实推进网上办理和网上咨询
1。任务要求。(1)加快推进省、市、县(市、区)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现政务服务互联互通,推行实体服务大厅、网上服务大厅、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相结合、相统一的综合服务,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多样化服务。(2)持续推动公共服务事项、行政权力事项上网运行,提高全流程网上办理率,减少办事人到现场次数。(3)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全程在线咨询服务,及时解答申请人疑问,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以及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
2。责任部门。各级政府办公室(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成时间。(1)2016年12月底前,省、市、县(市、区)完成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现互联互通,将行政许可事项(涉密事项除外)纳入网上运行;推进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建设。(2)2017年,基本实现公共服务事项和主要行政权力事项上网运行。
(六)积极推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1。任务要求。(1)以公民身份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唯一标识,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证照库,推动公共服务事项、行政权力事项的证件数据、相关信息等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互认共享,实现群众办事“一号”申请。(2)加快推进行业部门信息系统省级集中,实现数据归集和高效整合;依托“互联网+”,促进办事部门数据信息相互衔接,变“群众奔波”为“信息跑腿”,从源头上避免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等现象发生。
2。责任部门。各级信息共享主管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成时间。(1)2016年12月底前,济南、青岛、潍坊、威海4个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开展证照梳理、电子证照库建设及相关标准体系建立等有关工作。(2)2017年12月底前,基本实现制证系统和业务系统对接、电子证照和纸质证照同步签发。
(七)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
1。任务要求。(1)转变管理理念,建立健全服务规则和规范,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提升服务水平和能力。(2)充分运用行政权力网络运行系统、电子监察系统、法制监督系统开展评估考核,办事群众可以现场或在线评价,确保服务过程可考核、有追踪、受监督。(3)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举报受理、处理和反馈制度,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4)强化督促检查,大力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庸懒散拖、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以及服务态度生硬等问题,坚决克服服务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现象。
本文来源: 半岛网
29.09.2016 17:44
故
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