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局机关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11.12.2014  13:4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局机关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济厅字〔2014〕32号),济南市财政局、中共济南市委组织部、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济财行〔2014〕5号),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济财行〔2014〕6号)和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济财行〔2014〕7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农业局机关各处(室)站。局属各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会议费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要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和规模。会议时间一般不超过1天,不得邀请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人员参加,会议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会议代表人数的10%。 第四条 积极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确需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安排在局会议室召开,如需就餐由办公室安排在局机关食堂用餐。需在外召开的会议,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在价格底于市级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的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 第五条   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制度。我局召开的全市范围内的大型综合性会议,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召开由县(市)区农业(农机、蔬菜、水产)局局长或分管局长参加的会议的,由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其他会议,由分管领导批准。会议审批表(见附件3)需报局办公室、财务审计处备案。 第六条 会议费标准。在局会议室召开并在机关食堂安排用餐的会议,会议餐费由办公室按规定安排;在外召开的会议,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每人每天会议费控制在350元以内,其中:住宿费定额标准190元,伙食费定额标准100元,其他费用定额标准60元。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第七条  会议费报销结算。 在局机关食堂安排用餐的会议,由办公室与财务审计处按月结算;在外召开的会议实行一会一结算。 报销会议费必须附有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参会人员名单、费用原始明细、发票及电子结算单据(公务卡结算的)等。并填写由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印制的《会议费报销单》(见附件4)。 第八条   严格控制外出会议支出。非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党委、政府等组织的会议原则上不予安排。确需外出参加的,需凭会议通知,并写出预算方案并报分管领导和局主要负责人审批。与外出会议无关的游览费用、差旅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不得向下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摊派、转嫁外出费用。自行用餐的需提供个人用餐证明。 第三章  培训费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在境内举办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包括岗位培训、专业业务培训等。 第十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处(室)站、局属各单位每年年初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局组织人事处、财务审计处审核,报局长办公会或党组会议批准后,于当年2月20日前分别报组织人事处、财务审计处。组织人事处、财务审计处汇总后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或调整的,必须报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一条 各处(室)站举办培训班,能在局会议室安排的原则上在局会议室安排,并在局机关食堂安排就餐;参加培训人员原则上不得延至乡镇及以下;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二条 培训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一)开支范围。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其他费用。 (二)开支标准。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每人每天培训费控制在400元以内,其中:住宿费定额标准160元,伙食费定额标准100元,场地费和讲课费定额90元,其他费用定额50元。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 第十三条 培训费的报销结算。 各处(室)站主要负责同志对发生的培训费的真实性负责。 在局机关食堂安排用餐的培训,由办公室与财务审计处按月结算;在外举办的培训实行一训一结算。 报销培训费必须附有培训通知、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费用原始明细、发票及电子结算单据(公务卡结算的)等。并填写由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印制的《培训费报销单》(见附件5)。临时增加或调整的培训,需附审批单。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外出培训支出。非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党委、政府等组织的培训原则上不予安排。确需外出参加的,需凭培训通知,并写出预算方案并报分管领导和局主要负责人审批。与外出培训无关的旅游景点费用、差旅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不得向下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摊派、转嫁外出培训费用。 第四章 差旅费管理 第十五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济南市以外地区因公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各单位到济南市以外地区参观考察,要自行组织,不得由旅行社安排,各项费用按差旅费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差旅费审批 (一)到济南市以外地区出差,需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填写由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印制的《出差审批单》(见附件6)。 (二)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济南市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附件7),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处级以下人员出差乘坐飞机需经局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出差人员要严格按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1、附件2),不按规定住宿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 出差人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出具收取证明。自行用餐的要提供个人用餐证明。 第二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出具收取证明。 第二十二条 差旅费报销结算 差旅费报销必须真实、及时,一般情况下出差人员必须在出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并提供出差审批单、车船机票、住宿费发票等。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认真审核差旅费开支。 批准人和出差人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开支的,工作人员只报销往返差旅费。 第五章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是指我局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出国而支付的各种费用。 随团因公临时出国的按照济南市有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出访组团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必须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   经费管理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一)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的旅费。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正局级人员可乘坐飞机公务舱,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 (二)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之间的交通费。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在出国计划中列明,未列入计划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 (三)住宿费。在国外住宿,按标准间安排,费用在规定的标准内报销。 (四)伙食费和公杂费。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不宜个人包干的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第二十七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必须在提交外事主管部门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确定的预算额度内报销,同时提供以下凭据: (一)各种有效票据; (二)由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统一制订的、由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 (三)出国任务批件; (四)由外事主管部门审批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第二十八条   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培训、会议用餐,应安排自助餐,不备烟酒;会场(培训场所)一律不摆放鲜花,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第三十条 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开支,应执行《济南市农业局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严格控制现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举办会议(培训班),不得向参会(参训)人员收取费用。不得借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第三十二条   每年年末市农业局办公室、组织人事处、财务审计处、纪监室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济南市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局属各事业单位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办公室、组织人事处、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济南市市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济南市市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3.《济南市农业局会议审批表》           4.《会议费报销单》           5.《培训费报销单》           6.《出差审批单》           7.《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表》                     附件1 济南市市直机关 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地市 住宿费标准(元/每间每天) 伙食补助费标准(元/每天) 副市级、正局级 (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济南 480 330 100 青岛 490 340 100 淄博 480 330 100 枣庄 480   330 100 东营 480 330 100 烟台 480 330 100 潍坊 480 330 100 济宁 480 330 100 泰安 480 330 100 威海 480 330 100 日照 460 310 100 莱芜 460 310 100 临沂 460 310 100 德州 460 310 100 聊城 460 310 100 滨洲 460 310 100 菏泽 460 310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