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讨妻子欢心伪造312万元银行存单 获刑1年
晋江人黄某为讨妻子欢心,让其认为自己做生意赚了钱,竟“别出心裁”地伪造了300多万元的银行存单糊弄妻子。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不仅伎俩被戳穿,他还因伪造金融票证罪获刑一年!
黄某今年26岁,是晋江本地人,经商,2014年3月与重庆女子陈某结婚。为了博取妻子欢心,让她觉得自己有钱,2014年4月,他在网上搜索关于伪造存单的信息,找到一个号码,与对方联系上后,他花了200元伪造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储蓄存单交给妻子。为了吹嘘自己,黄某又于2014年4月、5月期间,分3次让对方继续伪造金额分别为112万元、50万元、50万元的储蓄存单,共支付800元费用,并将存单交给妻子。
2014年11月7日下午,陈某拿着两张金额分别为100万元、112万元的存单到银行准备取现金时,经办人员发现存单大小、格式和账号与银行存单不符。意识到存单有假,经办人员随即报警。民警将陈某带到派出所进行审查,这时,她才知道手中的存单竟然是丈夫伪造的。黄某随后被刑拘。
经办法官介绍,伪造金融票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会发生破坏金融秩序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至于是否包含间接故意,学界尚存在争议。该罪没有要求主观上必须以一定的目的作为构成要件,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原则上就构成犯罪。但“那些确实既无营利目的也无行使目的等,而纯粹因个人兴趣等原因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以自我欣赏、收藏而不让其流通的,可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不认为构成犯罪”。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黄某伪造了储蓄存单,虽然他辩解是为了讨妻子欢心,在妻子面前吹嘘自己,让她相信自己赚了钱。他妻子去银行取钱,他并不知情,但他伪造储蓄存单并非为了自我欣赏或收藏,他将伪造的储蓄存单交给妻子保管,应当预见该存单进入流通领域的可能,但对此仍持放任的态度,故倾向于其行为已经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近日,晋江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黄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三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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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金融票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二)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