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报:论《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

12.05.2015  12:50

  社会力量能不能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参与哪些公共文化服务?怎样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以及政府如何实施引导、支持、监管、评估等?如今终于有了清晰的思路和举措。文化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出台,为期待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各种社会力量提供了指引、依据和路线图,在四个方面形成新的突破。

  有望形成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公共文化资源的新格局。《意见》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这一决策部署的直接意义在于,政府文化行政方式改革有了突破性进展,彻底打破了以往公共文化服务由政府大包大揽、公共文化机构包办垄断的旧格局,将有力推动市场化配置公共文化资源新格局的形成。长期以来,没有解决好公共文化领域与市场的关系,一度将公共文化完全推向市场,实行“以文养文”;或将公共文化领域视为市场力量的禁区,使这一领域独立于市场经济体制之外。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有多种,或因计划经济思维方式仍在发挥作用,或因“部门利益”作怪,或因缺乏文化自信而对社会力量参与感到畏惧。

  政府敞开大门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更深刻的意义在于充分体现了中央的改革决心和开放发展的文化自信,对于转变公共文化资源配置方式,运用市场机制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精准度和有效性,并带动相关社会组织和市场力量的加速生长,从而加快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进程,具有决定性作用。

  有望发挥市场主体补充作用为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新动力。市场主体最基本的特征是营利,但是,市场主体所提供的文化产品,一旦进入政府购买环节,其性质就转化为市场主体受政府委托向公众提供公共或准公共文化产品,原有营利性质和目的就必须转化为公共性质和公益目的,《意见》对此作了清晰区分。

  同时,《意见》从实际出发,切实考虑到相关社会力量起步较晚、发育迟缓、承接能力弱的情况,明确“购买内容”为现阶段“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对于这一要求需要从三个方面准确把握:一是应当本着积极培育的态度,对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文化服务实施公开购买;二是对不适合或暂时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文化服务,不搞“一刀切”,关键是用好市场机制,切忌一味强调“一买就灵”;三是必须以发布“指导性目录”和“具体购买目录”、告知参与路径和享有权益等方式,诚意引导社会力量顺畅进入,《意见》中的“指导性目录”为各级地方政府作出了示范。

  有望建立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的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新机制。政府使用公共财政资金为百姓购买公共文化产品,必须追求资金使用效率的最大化,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途径莫过于把购买公共文化产品的选择权、决定权最大限度地交给基层群众。“互动菜单式”供给是为实践证明了的有效方法,政府将所能提供的公共文化产品以“菜单”形式交给群众,经群众以“互动”方式充分选择后实施供给。这一方式事实上形成了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的筛选机制,可将缺乏实际需求的项目逐步在菜单中下移,直至最终“下架”。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还应当注意“菜单”的构成或来源,如果菜单构成过于简单、来源过于单一,或由少数人决定“菜单”取舍,群众可选择的余地就会受到较大限制,应尽可能拓宽来源渠道,尤其应将基层群众喜闻乐见的产品,特别是体现群众创造力和自我表现力的产品纳入菜单。

  有望在防范腐败现象的同时壮大公共文化服务新阵营。封闭、垄断、“内循环”往往是腐败的温床,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为整体提高公共文化领域廉政、高效水平提供了大前提,需要防范新的不正当利益链的滋生,最有效的办法是购买全过程、各环节公开、透明、规范,置于公众视野之下和制度监管之内。

  除此之外,作为购买主体,各级政府需要立足当前、长远谋划,完善诚信制度体系,既要守住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达成公益文化服务目的的底线,及时剔除借公益文化服务之名、谋一己一企私利之实的参与主体,更要着力培育诚意参与、积极配合、精心服务、效能突出的参与主体,逐步形成政府以市场机制履行好公共文化服务职能信得过、靠得住、用得上、离不开的“伙伴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