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发布全省职校学生犯罪六大典型案例
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发展和稳定,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全省职校学生犯罪六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胡某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
关键词:琐事持刀校园暴力犯罪
【基本情况】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1998年9月28日出生,捕前系某职业学院学生。
被告人胡某某在上学期间,与其同学宗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3年12月2日6时许,胡某某在学校公寓楼一楼大厅趁宗某某不备,持刀割其颈部并连续捅刺胸腹部,致被害人宗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7月21日胡某某因琐事持刀将被害人陈某某捅成重伤。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持刀故意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胡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其法定代理人自愿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其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且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在学校公共场所、多名学生在场时发生的恶性暴力犯罪案件。被告人胡某某因不能正确处理同学之间生活学习的琐事,在持刀捅伤他人后仅仅五个月,未汲取教训,在校内公共场所、众多同学面前持刀杀人,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职业学校教学不仅仅侧重于职业技术的教授,向社会输送专业技术人员,而且还得重视学生品德的培养和心理健康。建议各类职业学校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引导学生正确处理矛盾,加强宿舍管理,禁止并严查学生携带管制刀具等,保障在校学生人身安全。另外,此案还暴露出被告人家庭教育的缺失。父母是孩子最初的老师,教养的同时还应承担监护、教育的义务,溺子等于杀子,要注重子女成长经历中的心理健康成长。在校学生也要增强自身被害预防意识,妥善处理与同学之间的关系,遇到矛盾,积极稳妥解决,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案例二:被告人宋某某、陆某某、张某某故意杀人案
关键词:饮酒口角持刀共同犯罪
【基本情况】
被告人宋某某,男,汉族,1996年7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陆某某,男,汉族,1998年8月1日出生,捕前系某外事服务学校学生。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97年6月25日出生,中专文化,无业。
2014年6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陆某某、张某某及其朋友任某某(另案处理)酒后来到任某某住宿的旅馆房间内欲继续饮酒,被告人张某某与住在该旅馆的被害人崔某相遇时发生推搡、口角,被告人陆某某、任某某见状上前与崔某厮打,被他人多次拉开。后崔某从房间内冲出,欲与宋某某等人继续打斗,双方在楼道口再起争执,进而厮打,宋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崔某胸腹部捅刺数刀,陆某某随后掏出折叠刀捅刺崔某胸腹部、四肢等部位,任某某亦参与对崔某拳打脚踢,在发现崔某倒地不起后各被告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崔某系心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且其左腰腹部膈肌破裂,构成重伤二级;右腹部伤情、左骼前上棘处皮肤裂伤,均构成轻伤二级;轻微伤十七处。案发后,三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陆某某持刀朝他人要害部位捅刺,致人死亡,其行为依法均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某某殴打他人,其行为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崔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宋某某、陆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均构成自首,且三人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其亲属均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被告人张某某在犯罪过程中作用较小,依法对被告人宋某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陆某某、张某某减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三名未成年被告人酒后滋事,义气用事,做事不计后果,最终酿成无辜青年死亡的恶性刑事案件。未成年人进入青春期后,生理迅速发育,身高和体重不断增长,攻击力和好胜心增强,如若缺乏正确地引导,这种心理就会演变为意气心理和报复心理。建议学校和家长注重学生的德行教育,引导未成年学生养成自我约束的习惯,克制冲动,拒绝暴力。同时,要教育引导未成年学生与他人间的沟通方式、方法,慎重交友,远离陋习,对待他人尊重、宽容,处事礼让、谦和,切莫因小事而轻易与他人发生冲突。
案例三:被告人佟宪成、朱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
关键词:暴力侵财共同犯罪数罪
【基本情况】
被告人佟宪成,男,汉族,1997年10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朱某某,女,汉族,1998年5月10日出生,捕前系某护理职业学院学生。
2016年4月19日,被害人阮某某邀请被告人朱某某看电影,朱某某的男友被告人佟宪成得知后,让朱某某假意约阮某某见面,遂纠集他人强行将阮某某拉上出租车,以解决此事并索要损失为由,对阮某某实施暴力殴打、威胁,被告人佟宪成在让阮某某为其办理分期付款购买“苹果”手机未遂后,逼迫阮某某打了一张4000元的借条,并将阮某某钱包内的300元现金强行拿走。同日19时许,被告人佟宪成、朱某某持借条准备继续敲诈勒索阮某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阮某某所受伤为轻微伤。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佟宪成、朱某某的行为依法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应数罪并罚。鉴于敲诈勒索罪系犯罪未遂,被告人佟宪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朱某某系从犯,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二人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佟宪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免予刑事处罚;决定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事先预谋,利用自身女学生身份,通过手机聊天软件以约会为名骗出被害人,通过实施恐吓和暴力威胁进行抢劫,后又敲诈勒索的共同侵财犯罪案件。被告人朱某某系护理职业学院的学生,在校表现良好,多次被评为三好学生和优秀班干部,毕业后将会成为一名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但朱某某交友不慎,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正确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轻易听从男友的教唆,参与实施犯罪。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职业学校学生虽掌握一定的技能,生活能够自立自理,但尚不具备完全的认识和辨认的能力,建议学校进行正确的引导,让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观,警惕被他人利用,误入歧途。人民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和原则,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使其能够重新回归社会,继续完成学业。
案例四:被告人闫某某强奸案
关键词:交友饮酒性侵
【基本情况】
被告人闫某某,男,汉族,1999年11月20日出生,捕前系某电脑学院学生。
2016年1月16日下午,被告人闫某某通过朋友刘某某介绍与被害人肖某(女,时年15岁)相识,后三人于当晚在某小区共同饮酒。闫某某趁肖某醉酒后进入卧室睡觉时,欲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遭到肖某的反抗。刘某某听到异常,进入该房间,肖某趁机跑出卧室,后又被闫某某扶回床上。闫某某趁肖某醉酒、丧失反抗能力之机,强行与肖某发生性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依法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闫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被告人与被害人均系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人民法院在办理此类刑事案件时,一是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注重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和其他权益,避免办案过程中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本案中的两个未成年人,沾染饮酒恶习,大量饮酒后不能自控和自我防护,一个锒铛入狱,成为强奸犯,一个成为被性侵对象,心理和身体受到严重伤害,令人惋惜。未成年女性,心智发育不成熟,自我安全防范意识不高,缺乏预防性侵害的能力,容易成为性侵害的对象,在遇到侵害时不知、不敢、不能及时想办法向他人求救和进行自救。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发现,被告人闫某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之一是家庭教育和管理缺失,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年少放纵,不能克制自己的欲望。在此,大力呼吁社会、学校和各位家长注重对未成年人进行法治宣传和必要的性教育,让未成年人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治信仰,建立健康的性观念,增强未成年女性的自我保护意识。
案例五:被告人霍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关键词:未成年人容留吸毒
【基本情况】
被告人霍某某,男,汉族,1997年11月8日出生,捕前系某财经职业学校学生。
被告人霍某某因交友不慎,沾染吸毒恶习。2014年9月、2014年1月、2015年3月2日1时许,被告人霍某某先后三次在其家中容留曲某某吸食毒品。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依法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霍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未成年人涉嫌毒品犯罪的案件增长迅速。本案被告人霍某某未满十八周岁就成为“瘾君子”,以身试法,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且其主观上对毒品危害和违法性认识不深,认为仅仅为熟人提供吸毒场所,未牟取任何利益,不算触犯法律。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是我国严厉打击的行为,容留他人吸毒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每位公民特别是未成年人要增强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和能力,切莫因一时好奇、朋友义气或追逐所谓的“时尚”而陷入毒品泥潭不能自拔。学校也应加大禁毒宣传力度,教育学生远离毒品侵害,创造“干净无毒”的校园环境。
案例六:被告人郑某某、冯某、朱某聚众斗殴案
关键词:校园未成年人持械聚众斗殴
【基本情况】
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1997年10月16日出生,捕前系某科技职业学院学生。
被告人冯某,男,汉族,1997年2月11日出生,捕前系某科技职业学院学生。
被告人朱某,男,汉族,1997年9月3日出生,捕前系某科技职业学院学生。
2014年1月5日20时许,郑某方与孙某因琐事发生矛盾,遂纠集被告人郑某某、冯某、朱某等人伺机报复,后被告人冯某又纠集满某某、董某某,孙某纠集孙某某(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双方相约后,在某科技职业学院内持砍刀、电棍等械具互殴,双方多人受伤。经鉴定,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孙某、冯某、满某某、董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冯某、朱某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依法均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三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缓刑三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由琐事引发矛盾,双方纠集多人约架,持刀具、器械进行校园殴斗的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随着未成年人独立意识的觉醒,喜欢交友、群聚,表现自己,同时开始质疑早期教育形成的观念,倾向于用自身的亲身体验评价和处理事物,往往容易受网络、电视、电影中的不良内容影响。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内外与他人产生纠纷,选择用“约架”的方式解决,纠集人数众多,容易造成多人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社会影响极坏。由于未成年学生正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的成长阶段,辨别是非、区分良莠和抵御外界影响的能力差,模仿力强,好冲动,其处世的无知性、盲目性,使其经不起诱惑,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建议职业学校加强管理,监督学生遵守校园纪律和法纪,培养学生的社会公德心,加强心理疏导,引导学生用理智、健康的方式解决矛盾,营造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